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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3/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8

版數:

1797

  • 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 - 制定《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可申請旅遊證:

    (一)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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