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第2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正公佈於本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之第32/2004號行政法規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
2004年9月2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