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8,679,510.00(澳門幣捌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註銷 (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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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122,544,000.00 | 113,864,490.00 | 8,679,510.00 |
總計: |
122,544,000.00 | 113,864,490.00 | 8,679,510.0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撥出後之金額 (澳門幣) |
從撥款中撥出 (澳門幣)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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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8,679,510.25 | 0.25 | 8,679,510.00 |
總計: |
8,679,510.25 | 0.25 | 8,679,510.00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委員:譚曉華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供應「數字化集群式無線電系統」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數字化集群式無線電系統」之供應合同,金額為$62,375,075.00(澳門幣陸仟貳佰叁拾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32,375,075.00 |
2005年 | $ 30,00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4、次項目2.010.04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