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4

刊登日期:

2004.8.30

版數:

1680

  • 許可訂立“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 、N 座,6樓I、M 、N 座,8樓和14樓J、N 座,9樓I、J座,10樓、16樓 、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租賃「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N座,6樓I、M、N座,8樓和14樓J、N座,9樓I、J座,10樓、16樓、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給澳門大學,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和3樓A、B、E、F座,4樓B、E、F座,5樓B、E座,6樓和8樓A、B座,7樓A、B、E座,15樓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至5樓和7樓I、J、M、N座,6樓I、M、N座,8樓和14樓J、N座,9樓I、J座,10樓、16樓、17樓、19樓和22樓J座、23樓H座,共五十六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351,273.51(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伍角壹分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805,500.35
    2005年 $ 1,545,773.16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4-00-02——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4

    刊登日期:

    2004.8.30

    版數:

    1680-1681

    • 許可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二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9、30及31號的三個車位”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9、30及31號的三個車位作為設置該署的服務設施及其車輛停放之用,而租賃期間跨越了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二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9、30及31號的三個車位」合同,金額為$4,582,668.24(澳門幣肆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圓貳角肆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13,448.24
    2005年 $ 2,274,120.00
    2006年 $ 1,895,100.00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 ——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2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4

    刊登日期:

    2004.8.30

    版數:

    1681-1682

    • 許可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三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6、27及28號的三個車位”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三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6、27及28號的三個車位作為設置該署的服務設施及其車輛停放之用,而租賃期間跨越了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三樓及地庫三的編號26、27及28號的三個車位」合同,金額為$6,163,092.64(澳門幣陸佰壹拾陸萬仟零玖拾貳圓陸角肆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56,172.64
    2005年 $ 3,058,320.00
    2006年 $ 2,548,600.00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 ——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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