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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葉少芬;
陳維威;
簡靜霞;
盧映霞;
梁鳳明。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