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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6

版數:

1494-1495

  • 修改第1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
相關法規 :
  • 第19/2004號行政法規 - 許可鑄造及發行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紀念幣。
  •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9/2004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

    第1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改為: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紀念硬幣。紀念幣以純度為925‰ 的白銀鑄造,大小、發行限量及面額如下:

    直徑 發行量 面額
    65毫米 1,500 $ 2,000
    65毫米 3,000 $ 1,000
    50毫米 1,000 $ 500
    38.6毫米 10,000 $ 200
    38.6毫米 10,000 $ 100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

    一、 .......

    二、上條所指直徑50毫米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重量為62.2克,而公差約為1%,為表面面積50%的範圍局部鍍上22開黃金的精裝版紀念幣。

    三、上條所指直徑38.6毫米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約為1%。其中面額澳門幣二百元的紀念幣的表面面積50%的範圍局部鍍上22開黃金,而面額澳門幣一百元的紀念幣則為精裝版。

    四、在許可發行量中,1,000枚面額澳門幣五百元及3,000枚面額澳門幣二百元的紀念幣的正面刻有序號。

    第四條

    銷售

    除面額澳門幣五百元的紀念幣外,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其餘紀念幣均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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