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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附件五

第3/2001號第25/2001號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修改葡文本

第3/2001號第25/2001號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十一)項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葡文名稱修改為“Comité Organizador dos 4.os Jogos da Ásia Oriental de Macau, S.A.”。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