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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第3/2001號、第25/2001號及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經第3/2001號、第25/2001號及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十一)項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葡文名稱修改為“Comité Organizador dos 4.os Jogos da Ásia Oriental de Macau, S.A.”。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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