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29

  • 許可簽訂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衛生單位之清潔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公司向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公司簽訂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衛生單位之清潔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4,576.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528,192.00
    2005年  $1,056,384.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財政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財政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廢止第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29-1330

    •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2,0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體育發展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05 01 01     特區政府津貼  $ 12,000,000.00
             

    經常開支

     
              經常轉移  
              雜項  
    04 02 02 01   租用設施 $ 1,500,000.00
    04 02 02 02    參與地區及國際賽事 $ 4,740,000.00
    04 02 02 03   運動員培訓活動 $ 4,300,000.00
    04 02 02 04   國際及科學會議 $ 520,000.00
    04 02 02 08   獎金 $ 940,000.00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有力——Luís Miguel Ferreira Mendes Braga, 張祖強

    法規:

    第19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0-1331

    • 許可訂立“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及A13到P13單元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租賃「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及A13到P13單元給澳門理工學院,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訂立「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及A13到P13單 元的租賃合同,金額為$7,537,572.00(澳門幣柒佰伍拾萬柒仟伍百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076,796.00
    2005年 $ 3,230,388.00
    2006年 $ 3,230,388.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獨立預算內經濟分類「6793-6321——房屋及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1-1332

    • 許可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七樓及CV3-1、2、3及18號車位”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七樓及CV3-1、2、3及18號車位作為該署道路渠務部之辦公室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七樓及CV3-1、2、3及18號車位」合同,金額為$1,819,854.40(澳門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圓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331,042.40
    2005年 $ 909,927.20
    2006年 $ 578,884.80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2-1333

    • 許可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八樓及CV3-7、8、20及21號車位”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樓及CV3-7、8、20及21號車位作為該署建築及設備部之辦公室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八樓及CV3-7、8、20及21號車位」合同,金額為 $1,819,854.40(澳門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圓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03,403.00
    2005年  $ 909,927.20
    2006年 $ 506,524.20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3

    • 許可訂立“友誼大橋閉路電視/雷達系統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執行「友誼大橋閉路電視/雷達系統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友誼大橋閉路電視/雷達系統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40,000.00
    2005年 $ 700,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 8.051.018.2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3-1334

    • 許可訂立海洋工業中心A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友業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1及53號海洋工業中心A1獨立單位予體育發展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業物業投資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1及53號海洋工業中心A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1,664,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12,000.00
    2005年 $ 768,000.00
    2006年

    $ 384,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4-1335

    • 許可訂立“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萬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予退休基金會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訂立「光輝商業中心」A20至X20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949,864.00 (澳門幣貳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245,822.00
    2005年 $ 1,474,932.00
    2006年 $ 1,229,11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編號為「63.2.1——第三者提供之勞務——房屋及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2

    版數:

    1335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之Philips影像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執行「向衛生局之Philips影像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向衛生局之Philips影像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17,452.8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279,363.20
    2005年 $ 838,089.6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 4.021.040.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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