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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里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