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6/2004
刊登日期:
2004.6.28
版數:
118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及(三)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為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日。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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