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4

刊登日期:

2004.6.28

版數:

1183

  • 訂定二零零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3/2004號法律 - 行政長官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選舉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每一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規定為澳門幣三百一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元七角六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4

    刊登日期:

    2004.6.30

    版數:

    1188

    •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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