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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每一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規定為澳門幣三百一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元七角六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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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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