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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及教師學術袍,其式樣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上述的學術袍要求配穿白色襯衫、黑色西褲或裙、黑色皮鞋。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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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理事會成員及教師學術袍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