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520,600.07(澳門幣柒佰伍拾貳萬零陸佰元零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7,520,600.07 |
總計 |
$ 7,520,600.07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3 | 備用金撥款 | $ 7,520,600.07 |
總計 |
$ 7,520,600.07 |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鄭國明,李潔如,林瑞雯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租賃施樂10部影印機給澳門大學,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訂立施樂10部影印機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67,120.00(澳門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35,616.00 |
2005年 | $ 53,424.00 |
2006年 | $ 53,424.00 |
2007年 | $ 53,424.00 |
2008年 | $ 53,424.00 |
2009年 | $ 17,808.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4-00-02——其他租金」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一份以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為標的之批給合同,該合同其後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改;並考慮到上述承批公司與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轉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批給合同及轉批給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承批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獲轉批給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受惠實體以及確定將有關撥款交予該等實體的方式;
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基金會,而該會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人決定:
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
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無須將之交往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785,215.05(澳門幣叁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圓零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3,785,215.05 |
經常性開支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1 | 00 | 負擔備用金之撥款 | $ 3,785,215.05 |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朱偉幹,林程林,姍綺德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需要製作和通過二零零五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各機關二零零五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前遞交財政局。
二、由各機關編制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的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理由。
三、對二零零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財政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覆核有關的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一款規定,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的開支表;
(二) 至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訂定二零零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的總負擔;
(三) 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5)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OR/2005)初稿;
(四) 至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並附同自治實體本身預算計劃;
(五) 至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向立法會呈交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包括的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局提供有關機關在職人員的變動情況;並向財政局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的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二) 至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的“公營部門——轉移”金額的最後決定;
(三) 至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自治實體的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各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四) 至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預算計劃及並連同財政局意見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的法規草案呈交行政長官。
五、對二零零五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財政局送交各機關有關二零零五年實施投資提案的資料,並連同有關的填寫指示;
(二) 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將各機關填寫的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 至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的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 至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五)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財政局分析所有交來的提案,根據上級指引,同時考慮可動用的總額,製作二零零五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初稿。
六、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五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七、為了便於製作二零零五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解釋。
八、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的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 人員開支預算應考慮以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薪俸點調整金額為基礎;
(二)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的強制規定,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的人員,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各類人員之報酬”;
(三) 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二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四) 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機關,應送交於二零零五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五) 由自治實體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的負擔;
(六) 鑒於自治實體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的共同分擔;
(七) 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的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 對二零零五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的責任款項。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