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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04號行政法規

海關福利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設立及法律性質

一、設立海關福利會。

二、海關福利會的性質為公務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及行政、財政自治權,擁有本身財產,其目的為向其受益人提供補充性福利。

第二條

監督

一、行政長官對海關福利會行使監督權,並將該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

二、行政長官行使其監督權時,有權:

(一)核准海關福利會的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以及其修改;

(二)核准海關福利會的管理帳目;

(三)核准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管理行為,但以該等行為所涉開支超過委員會以本身職權作出開支的法定限額為限;

(四)委任行政委員會的秘書及委員。

第三條

職責

一、海關福利會的職責為:

(一)向其受益人開展補充性的福利工作;

(二)特別在房屋、援助及福利範疇上解決其受益人在經濟及社會福利方面的需要,並促進彼等的社交生活、教育及文化。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海關福利會可與其他類似機構,或任何公共、私人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第四條

福利

一、海關福利會可給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殘廢、意外或死亡的情況下,給予經濟幫助;

(二)在結婚及子女出生時,給予經濟幫助;

(三)在租賃或購買房屋時,給予經濟幫助;

(四)為求學目的給予經濟幫助;

(五)在具適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給予借款或預支金錢;

(六)進入餐廳、露營場地以及體育及娛樂設施;

(七)組織娛樂及文化性質的旅行、聚會及表演;

(八)法律許可的其他津貼及借款。

二、給予福利的條件及標準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條

受益人

一、現職或退休的海關關員,不論其任用方式及提供服務的性質,均為受益人。

二、下列者亦可成為受益人:

(一)選擇透過金錢補償解除聯繫的前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及該局退休的軍事化人員;

(二)海關現職文職人員,而不論其任用方式及提供服務的性質。

三、為享有海關福利會受益人的身份,上款所指人員應向行政委員會主席申請,並確保繳納有關會員費。

第六條

親屬

一、第四條所指福利延伸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並不排除上款的規定的適用,亦不影響第八條所指的繳納會員費的規定。

第七條

受益人的權利及義務

一、受益人有權:

(一)享受由海關福利會根據適用的規章給予的優惠;

(二)出席及參與由海關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三)為改善海關福利會的運作或福利,以書面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及聲明異議。

二、受益人有義務:

(一)繳納會員費;

(二)遵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準確提供關於其本人情況及其親屬情況的資料;該等情況的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項的規定,或作虛假聲明以取得任何福利者,須返還不應收取的款項,且不影響倘有的紀律或刑事程序。

第八條

會員費

受益人的每月會員費為其每月的薪俸、定期金或退休金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

第九條

會員費的起始

受益人於海關福利會登錄後翌月開始繳納會員費。

第十條

中止權利

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權利:

(一)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情況者,但預先向海關福利會表示願意直接繳納有關會員費者除外;

(二)因提起紀律程序或因紀律程序的終局裁決而引致薪俸中止者,但直接向海關福利會繳納中止期間的相應金額者除外;

(三)因嚴重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義務而被科以中止權利處分者;

(四)將海關福利會給予的任何利益或幫助讓與第三人者。

二、因實施上款(三)及(四)項所指違法行為而科以的中止權利處分,按情況的嚴重性,為三十日至一年。

三、權利的中止對於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第三章

海關福利會的機關

第十一條

機關

海關福利會的機關為:

(一)行政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

第十二條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書兩名;

(四)委員一名。

二、主席由海關關長擔任,副主席由副海關關長擔任,秘書由海關關員擔任,而委員則由財政局的一名代表擔任。

三、行政委員會秘書及委員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

在不影響賦予監督機關的權力下,行政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海關福利會的一切工作及活動;

(二)依法徵收收入及許可開支;

(三)向行政委員會主席建議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名單;

(四)審查執行委員會編製的帳目報告;

(五)議決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海關福利會的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

(六)通過、修改及解釋內部規章;

(七)審理對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提起的上訴;

(八)就動產或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作出決議;

(九)就穩健的股票及其他債權證券的任何方式的取得、轉讓、設定負擔或交易作出決議;

(十)就接受私人所給予的遺產、遺贈、贈與及其他捐贈作出決議;

(十一)議決並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定處罰;

(十二)就任何交由其審議的事宜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但主席可主動或應執行委員會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僅可在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行政委員會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作出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其中一名秘書撰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行政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行政委員會的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依照行政委員會的建議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接收其辭職的請求;

(三)在法庭內外的任何行為及合同中,代表海關福利會;

(四)接納受益人及接納退會申請。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為參與管理並協助行政委員會執行海關福利會的一般行動方針的機關。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一、執行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分別為協調員一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兩名。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兩名屬海關關員高級職程的人員,其中最少一名應處於現職狀況;

(二)三名屬海關關員基礎職程的人員,其中最少兩名應處於現職狀況。

三、執行委員會的協調員由年資最長的海關關員擔任。

四、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行政委員會的決議,並推動海關福利會的發展;

(二)制定其內部規章,並交予行政委員會核准;

(三)每年編製海關福利會的帳目報告及有關預算;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並待行政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五)整理收支記帳,並編製季度試算表貼於海關福利會的住所;

(六)更新受益人的檔案資料;

(七)向非從每月薪俸中扣除會員費的受益人徵收會員費。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的運作

一、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而協調員可召集特別會議。

二、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協調員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四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

海關福利會的收入為:

(一)預算撥款;

(二)以往的管理結餘;

(三)本身的資產收益、資金利息及資產轉讓所得;

(四)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共同分擔及捐贈,以及任何遺產、遺贈及贈與;

(五)每一經濟年度決算出的源自餐廳及海關福利會為擁有人的其他場所的運作的淨結餘;

(六)對受益人借出款項的所得;

(七)會員繳納的會員費及任何由受益人支付的款項;

(八)未列入上數項但法律允許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負擔

海關福利會的負擔如下: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負擔,尤其與人員、資產及勞務的取得、資本轉移、資本的經常開支等有關的負擔;

(二)因管理及保存其財產中的不動產所產生的負擔;

(三)其他因其承擔或將承擔的職責所產生的負擔。

第二十二條

管理規定

海關福利會的財政管理受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的財政制度限制,以及受行政長官發出的指令限制。

第二十三條

預算

海關福利會的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須附同財政局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第二十四條

帳目的提交

一、執行委員會須最遲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編製管理帳目;該帳目須附同財政局的意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但呈交前須經行政委員會查核。

二、不論有否核准有關管理帳目,行政委員會亦須最遲於該帳目所涉之年的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將之送交主管機關,以便依法審議。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五條

責任

如海關福利會的機關成員因執行違反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決議而產生損害,須對海關福利會及第三人負個人及連帶責任,但投反對票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

財產、檔案及文件

一、本行政法規生效時,由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號法令規範的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其管理結餘,包括會員的借貸及有關利息,按水警稽查局工作人員身份受益人數目及港務局工作人員身份受益人數目的比例分為兩份。

二、上款所指按水警稽查局工作人員受益人數目比例所得出的管理結餘部分,包括該等受益人的借貸及有關利息,轉入海關福利會。

三、在不妨礙下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就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所有財產編製一份清冊,指出物資中何者將轉予海關福利會,並交行政長官確認。

四、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內隸屬水警稽查局的受益人,其檔案及所有文件轉入海關福利會。

第二十七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財政負擔,由為此目的載於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預算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