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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意見,保安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澳門監獄(以下簡稱EPM)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1)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一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至五時。

三、將訂定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之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四、由澳門監獄獄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上款所界定之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