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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04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84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20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500公升 |
(二)用於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85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20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440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60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264公升 |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 1,08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 1,800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44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480公升 |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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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由澳門安全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文化中心保安服務獲得續期,而提供服務之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文化中心保安服務」合同,金額為$3,444,942.00(澳門幣叁佰肆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722,471.00 |
2005年 | $ 1,722,471.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2-02-03——保安——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該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服務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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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02,7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貳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I. 二零零三年度管理結餘之運用
將二零零三年度之管理結餘澳門幣一百零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元四角九分(MOP1,068,170.49),全數撥入一般儲備帳目(C/51)中, 使儲備總額達至澳門幣三千五百二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三元三角一分(MOP35,214,623.31)。
II. 二零零四年度經營預算之追加或減少
(澳門幣 MOP)
帳目編號 | 項目 | 最初預算 | 追加或減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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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保費從價收入 | 1,750,000.00 | 15,900.00 | 1,765,900.00 |
74 | 償還收入 | |||
741 | 賠償金 | 0.00 | 600,000.00 | 600,000.00 |
742 | 費用及負擔 | 0.00 | 24,900.00 | 24,900.00 |
76 | 存款利息 | |||
763 | 定期存款利息 | 394,200.00 | (381,200.00) | 13,000.00 |
79 | 準備金之使用 | |||
791 | 賠償 | 0.00 | 500,500.00 | 500,500.00 |
83 | 前期損益 | 0.00 | 943,100.00 | 943,100.00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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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賠償金 | |||
612 |
已付賠償 |
0.00 | 500,500.00 | 500,500.00 |
結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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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
126,200.00 | 1,202,700.00 | 1,328,900.00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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