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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36,108.53(澳門幣玖拾叁萬陸仟壹佰零捌元伍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政府船塢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註銷之金額
(澳門幣)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3,000,000.00 936,108.53 2,063,891.47
  

總計

3,000,000.00  936,108.53 2,063,891.47

———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從撥款中撥出
(澳門幣)
 

經常性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3,000,000.00 936,108.53 2,063,891.47
  

總計

3,000,000.00  936,108.53 2,063,891.47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於政府船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 席:何蔣祺,委員:黃錦輝,冼桓球,白海倫,劉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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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978,247.00(澳門幣伍佰玖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體育發展基金第一補充預算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5,978,247.00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 04 00 03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5,978,247.00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黃有力(主席);唐偉良,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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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705,478.72(澳門幣貳佰柒拾萬零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柒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金額(澳門幣)
編號 名稱
增加/登錄
         

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以往各經濟年度之結餘 2,705,478.72
         

合計

2,705,478.72
         

開支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10 00   備用金撥款 2,705,478.72
         

合計

2,705,478.72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瞿國英(主席);李展潤,官世海,莫寶德,艾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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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其金額相等於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預算內登錄之價值減少$5,533,427.60(澳門幣伍佰伍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圓陸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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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賬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收益及盈餘

 
59 前期損益餘額 (5,533,427.60)
 

支出與虧損

 
61 活動支出  
612 項目及研究  
6129 其他項目 (5,533,427.60)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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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33,2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288,800.00
2005年 $ 644,4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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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80,6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320,400.00
2005年 $ 660,2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