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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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四年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一日及六月三日至四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