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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並執行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機構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二、廢止第87/2000號第4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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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育機構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一、熱帶氣旋

(一)在上午七時正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的機構應於上午停課,但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機構應該照常上課;

(二)在中午十二時正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的機構應於下午停課,但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機構應該照常上課;

(三)在上午七時正仍然懸掛八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上午停課;

(四)在中午十二時正仍然懸掛八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應於下午停課;

(五)當日曾懸掛八號風球,如果八號風球除下,並在上午七時正仍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的機構應在翌日始恢復上課。且此情況本款(一)、(二)兩項規定不適用;

(六)當風球懸掛時,學生已在教育機構內,則應停留在該處,而有關教育機構的領導人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至學生離校回家;

(七)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在停課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均應取消,而各科考試應依原定時間表的順序延期舉行。

二、暴雨

(一)當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時,教育暨青年局透過電台、電視台或其他途徑宣佈全部或部分非高等教育機構的任何教育階段停課。

(二)如果教育暨青年局宣佈學校停課,但是學生已離家上學或已在校內,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領導人必須確保校舍開放及安排必要的人員照顧返抵學校的學生,直至情況適宜學生安全回家為止。

(三)當暴雨警告信號仍然生效,對於遲到或沒有出席的學生,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均不應視作缺勤。

(四)停課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均應延期舉行或予以取消,而各科考試應依原定時間表的順序延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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