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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5/2004號行政法規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公司的設立和章程

一、設立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ité Organizador dos 2.os Jogos Asiáticos em Recinto Coberto de Macau, S.A.”,英文名稱為“ Macao 2nd Asian Indoor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Limited”,中文簡稱為“亞澳組委”,葡文和英文簡稱為“MAIGOC”。

二、核准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的《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及其權利

一、亞澳組委經營二零零七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的設計、籌備、推廣和組織活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活動。

二、亞澳組委負責組織或參與體育基礎設施及其輔助基建工程的建設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必要時可派出代表監察施工,以確保相關設施和器械符合國際要求和使用標準。

三、亞澳組委可以向與其有合作關係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所派出的協調員支付報酬。

第三條

公司資本

一、亞澳組委的公司資本總額為$50,000,000.00(澳門幣五千萬元整),分為五千股普通股份,每一股份的票面價值為$10,000.00(澳門幣一萬元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九十,體育發展基金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九,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一,以現金方式在亞澳組委行政管理機關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

第四條

股東權利的行使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的股票存放於財政局,體育發展基金持有的股票存放於體育發展基金,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持有的股票存放於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股東權利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代表行使,體育發展基金的股東權利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的代表行使,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股東權利由其指定的代表行使。

第五條

人員制度

一、規範私人勞動關係的制度適用於亞澳組委以合同形式招聘的人員。

二、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亞澳組委擔任職務。

第六條

監察報告

亞澳組委的監察機關應每季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和經濟財政司司長呈交季度報告,內容應包括該季度作出的全部監察工作、措施及其結果。

第七條

財產和財政制度

一、亞澳組委享有行政、財政和財產自主權。

二、亞澳組委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所有資產及其權利和義務構成。

第八條

資產來源

亞澳組委的資產來源於: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和撥給的體育設施和器械;

(二)體育發展基金給予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的財政資源;

(三)根據法規、其他合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應收或指定的其他收入;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給予的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五)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的收益;

(六)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資產。

第九條

費用豁免

豁免亞澳組委辦理其設立登記時須繳付的費用。

第十條

補充法規

《商法典》的一般規定補充適用於亞澳組委。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種類、名稱、住所和存續期

第一條

種類和名稱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設立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ité Organizador dos 2.os Jogos Asiáticos em Recinto Coberto de Macau, S.A.”,英文名稱為“Macao 2 nd Asian Indoor Games Organising Committee, Limited”,中文簡稱為“亞澳組委”,葡文和英文簡稱為“MAIGOC”。

第二條

住所

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體育路185號和195號。

第三條

存續期

亞澳組委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和職責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亞澳組委經營二零零七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的設計、籌備、推廣和組織活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職責

一、負責組織或參與體育基礎設施及其輔助基建工程的建設和改造方案的制定,必要時可派出代表監察施工,以確保相關的設施和器械符合國際要求和使用標準。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建立必要的合作關係。

三、促進和舉辦與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有關的所有活動,尤其是競賽、表演、展覽或論壇等活動。

第三章

公司資本和股份

第六條

公司資本

一、亞澳組委的公司資本總額為$50,000,000.00(澳門幣五千萬元整),分為五千股普通股份,每一股份的票面價值為$10,000.00(澳門幣一萬元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九十,體育發展基金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九,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認購股份的金額為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一,以現金方式在亞澳組委行政管理機關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

三、以認購新股份增加公司資本時,股東享有其持有股份比例的優先認購權。

第七條

股票的性質、轉換和轉移

一、亞澳組委的股票是記名股票,不得轉換。

二、股東之間可自由轉移股票,股票的轉移導致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轉移。

第四章

公司機關

第八條

公司機關

亞澳組委的公司機關為:

(一)股東會;

(二)董事會;

(三)公司秘書;

(四)監事會。

第九條

股東會的組成

一、股東會由享有投票權的股東組成。

二、股東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秘書職務由公司秘書擔任。

三、股東會主席團成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任。

第十條

股東會的權限和決議

一、股東會有權就下列事項議決:

(一)股東會主席團主席、董事會董事和監事會成員的選舉、解任和報酬;

(二)首任公司秘書的指定;

(三)有關營業年度的年度帳目和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的報告書和意見書;

(五)有關營業年度的盈餘運用;

(六)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資本的增減;

(八)公司的分立、合併和組織的變更;

(九)公司存續期的修改;

(十)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屬於公司其他機關權限內的事項。

二、股東會的決議取決於公司資本總票數的絕對多數,每一股份為一票。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

一、股東會的首次會議應在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股東代表召集。

二、平常會議應在每一營業年度結束後首三個月內舉行,由主席團主席召集。

三、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股東、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的請求召集。

四、召集書以通告、掛號信或直接送達至股東代表和下款所指人士的普通信函為之。

五、董事會成員、公司秘書和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

董事會組成

一、董事會是亞澳組委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和代表公司。

二、董事會人數為單數,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八名董事組成。

三、董事會成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權限和決議

一、董事會有權就下列事項議決:

(一)預算和年度活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二)年度活動報告和年度帳目的制定;

(三)第二任及隨後各任公司秘書的指定及其報酬;

(四)公司內部組織架構的設立和變更;

(五)公司機關以外的人事任免和報酬;

(六)公司財產的取得和讓與,以及在財產上設定的負擔;

(七)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的設計、籌備、推廣和組織活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活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八)向有助於開展公司所營事業的由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主辦的活動提供各種形式的贊助和資助;

(九)任何董事申請董事會議決的其他事項;

(十)依法或按股東會要求議決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代表總票數的多數,票數相同時,董事會主席或其代任董事具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四條

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主席是亞澳組委的法人代表,由行政長官委任,有權:

(一)領導董事會的工作,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建議董事會董事、公司秘書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和薪酬;

(三)決定公司本身的行政管理事宜;

(四)協調與公司所營事業發展有關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合作關係;

(五)必要時,授權任何董事執行一項或多項公司行政管理事宜,或代行董事會主席職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董事會主席可主動或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的請求召集特別會議,會議議程應載於相關召集書內。

二、未被列入會議議程的任何事項在得到全體出席會議的成員或其代表同意後,可在會議中討論和議決。

三、董事在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主席,並指定代表。

四、董事會在絕對多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方可議決。

五、董事會得邀請任何人士列席董事會會議,就所討論的事項提供意見或資料。

第十六條

公司責任

亞澳組委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承擔責任:

(一)董事會主席的簽署;

(二)董事或受權人在明確授權範圍內的簽署。

第十七條

公司秘書

亞澳組委設公司秘書一名,執行法定或股東會和董事會指定的職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及其權限

一、監事會是亞澳組委的監察機關,依法享有監察權限。

二、監事會享有法定權力和義務,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就預算提出意見;

(二)每季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和經濟財政司司長呈交季度報告,內容應包括該季度作出的全部監察工作、措施及其結果;

(三)應董事會要求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組成,成員任期最長一年,可續任。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解散及清算

一、亞澳組委因存續期屆滿而解散,並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開始清算。

二、清算最遲應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