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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 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將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定的批准作出開支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以五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第54/2004號批示所定 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第二條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