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04

刊登日期:

2004.5.17

版數:

689-690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設立四間兌換櫃台
被廢止 :
  • 第20/2012號行政命令 -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九個兌換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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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第15/2004號行政命令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設立四間兌換櫃台
  • 第33/2004號行政命令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 Venetian Macau, S.A.”) 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場所增設三間兌換櫃檯
  • 第3/2005號行政命令 -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增設三間兌換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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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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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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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2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15/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 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設立四間兌換櫃台。

    第二條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台進行以下交易:

    ( 一)買賣外地流通紙幣及硬幣;

    (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上條所指活動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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