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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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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較多,造成低窪地區水浸,並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擠塞和出現各種危險情況。

雷暴現象可於任何時間發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較常見。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的意義

經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環境、實際情況,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點後,訂定以下警告信號:

(一)暴雨警告信號──預測在未來兩小時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降雨量將達到約50毫米時發出;

(二)雷暴警告信號──觀測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空有雷暴現象,或預測將有雷暴區移入特區時發出。

懸掛八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不會另行發出。

三、安全提示

發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號時,公共及私人實體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發出暴雨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安全地方;

(二)避免於水浸地區進行活動。

發出雷暴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室內;

(二)切勿停留於曠野、高地或大樹旁;

(三)避免進行水上或任何露天體育活動;

(四)切勿觸摸金屬及濕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五)關注由不穩定天氣所引起的強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