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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較多,造成低窪地區水浸,並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擠塞和出現各種危險情況。
雷暴現象可於任何時間發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較常見。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的意義
經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環境、實際情況,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點後,訂定以下警告信號:
(一)暴雨警告信號──預測在未來兩小時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降雨量將達到約50毫米時發出;
(二)雷暴警告信號──觀測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空有雷暴現象,或預測將有雷暴區移入特區時發出。
懸掛八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不會另行發出。
三、安全提示
發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號時,公共及私人實體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發出暴雨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安全地方;
(二)避免於水浸地區進行活動。
發出雷暴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室內;
(二)切勿停留於曠野、高地或大樹旁;
(三)避免進行水上或任何露天體育活動;
(四)切勿觸摸金屬及濕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五)關注由不穩定天氣所引起的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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