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3/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6/2004
刊登日期:
2004.4.23
版數:
61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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