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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46/2001號行政命令給予“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之許可。有關許可允許該公司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中介人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