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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第8/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A有遺漏之處,因此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需要作出更正。

原文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項目內用作撥予該委員會的總撥款支付。」

應改為:「一、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項目內用作撥予該委員會的總撥款支付。

二、委員會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