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5

  • 許可訂立“衝紅燈偵測系統視像訊號傳送”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衝紅燈偵測系統視像訊號傳送」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衝紅燈偵測系統視像訊號傳送」服務之執行合同,金額為$801,600.00(澳門幣捌拾萬零壹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668,000.00
    2005年 $ 133,6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 8.051.018.2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5-576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934,798.70(澳門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柒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旅遊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2,934,798.70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2,934,798.70
      合計 $ 2,934,798.70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價值 多出部分 實際決算
    之結餘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10,000,000.00 $ 2,934,798.70 $ 12,934,798.70
     

    總計:

      $ 2,934,798.70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價值 多出部分 實際決算
    之結餘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5,000,000.00 $ 2,934,798.70 $ 7,934,798.70
     

    總計:

      $ 2,934,798.70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梁寶鳳、李天碩

    法規:

    第7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7

    • 許可訂立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之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安全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之保安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之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83,098.00(澳門幣捌拾捌萬叁仟零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662,323.50
    2005年 $ 220,774.5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八章「文化局」內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7-578

    • 核准及執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126,200.00(澳門幣拾貳萬陸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經營預算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盧文輝

    法規:

    第7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9-581

    • 核准及執行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 $82,472,800.00(澳門幣捌仟貳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整),而固定資產之投資預算為$6,882,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捌萬貳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經營預算

    (以澳門幣千元計)

    說明 數值
    部份 小計 總額
    營業結餘     130,000.00
    行政收入     142,072.10
    行政開支     (149,760.30)
    1. 人員開支   85,698.30  
    1.1. 福利機構報酬 5,703.80    
    1.2. 員工報酬 61,746.40    
    1.3. 福利開支 15,350.10    
    1.4. 合約開支 2,686.50    
    1.5. 其他人員開支 211.50    
    2. 第三者供應物品   3,695.90  
    2.1. 水、電、燃料 1,580.40    
    2.2. 經常性消費物品  655.00    
    2.3. 培訓刊物及物品 585.90    
    2.4. 衛生及舒適物品 217.10    
    2.5. 宣傳及餽贈物品 134.80    
    2.6. 保養及維修材料 116.70    
    2.7. 其他第三者供應的物品 406.00    
    3. 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38,654.60  
    3.1. 租金 16.00    
    3.2. 通訊 801.10    
    3.3. 出訪、停留及代表 2,700.00    
    3.4. 文化及社會活動 2,330.00    
    3.5. 刊登及出版刊物 1,282.20    
    3.6. 保養及維修 2,291.40    
    3.7. 保險 287.80    
    3.8. 專業服務 6,762.80    
    3.9. 其他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22,183.30    
    4. 不動產折舊攤分   21,711.50  
    4.1. 不動產折舊 13,487.30    
    4.2. 設備折舊 7,833.30    
    4.3. 多年開支折舊 390.90    
    一般風險之備用金     (42,000.00)
    其他收入     3,301.00
    其他開支     (1,140.00)
    營業年度之經常項目差額     82,472.80
    營業年度之特殊項目差額    
    已往營業年度之差額    
    營業年度之凈差額     82,472.80

    二零零四年固定資產之投資預算

    (以澳門幣千元計)

    說明 數值
    不動產 600.00
    設備 6,232.00
    現在固定資產
    藝術財產 50.00
    總計 6,882.00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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