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4
刊登日期:
2004.3.22
版數:
448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給予的士駕駛員經濟援助的截止申請日期為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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