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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37

  • 許可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和威達儀器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合同,金額為$1,872,751.60(澳門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4年 2005年
    殷理基有限公司 $507,608.30 $406,086.70
    威達儀器 $532,809.20 $426,247.4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37-343

    • 核准及執行廉政公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74,302,000.00(澳門幣柒仟肆佰拾萬零貳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廉政公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a)未有載入二零零三年預算的項目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張裕

    ———

    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

    (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顧問/技術顧問 6
    廳長 2
    總調查主任 5
    處長 2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資訊技術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2
    翻譯員 翻譯員 1
    私人秘書 私人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4
    資訊技術員 1
    調查員 調查員 5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13
    公關督導員 1
    資訊督導員 1
    行政人員 5 助理技術員 6
    文員 3
        總人數: 109

    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法規: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66-374

    • 核准及執行退休基金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退休基金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分別為$895,458,000.00(澳門幣捌億玖仟伍佰肆拾伍萬捌仟元整) 及$178,166,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捌佰壹拾陸萬陸仟元整),從而使財產增加$717,292,000.00 (澳門幣柒億壹仟柒佰貳拾玖萬貳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退休基金會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

    按性質劃分之收益

    單位:澳門幣

    按性質劃分之開支

    單位:澳門幣

    資源及投資

    單位: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馬丁士,雪萬龍,馮炳權

    ———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層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1
    -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1
    - 行政管理人 (*) 3
    - 廳長 1
    - 處長 2
    -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15
    技術員 8 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
    8 資訊技術員 1
    7 資訊督導員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3
    6 助理技術員 3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3
       

    總額

    62

    * 全職或兼職

    法規:

    第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74-380

    • 核准及執行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507,846,200.00(澳門幣伍億零柒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四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 、 陳榮光、 劉永誠、飛迪華

    法規:

    第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81-384

    • 核准及執行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34,300,000.00(澳門幣壹億仟肆佰 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蘇朝暉 ,朱國宏 ,袁凱清,黃堅平

    法規:

    第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84-389

    • 核准及執行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9/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9/1999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49,613,900.00(澳門幣壹億肆仟玖佰陸拾壹萬仟玖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 何超明

    法規:

    第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89-393

    • 核准及執行民航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26,01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零壹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夏利樂(財政局代表)——候補委員:何曼秀

    法規:

    第5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4

    刊登日期:

    2004.3.15

    版數:

    393-404

    • 核准及執行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三)項(2)和(3)分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並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收入及支出的金額均為$880,788,800.00(澳門幣捌億捌仟零柒拾捌萬捌仟捌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表

    支出表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於民政總署——主席:劉仕堯——副主席:張素梅,譚偉文——委員:關施敏,鄧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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