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本行政命令附件《白鴿票法定規章》,該規章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廢止十一月三日第229/92/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使用八十個分別標上一至八十號的號碼球,在每場白鴿票攪珠中攪出其中二十個作為中獎號碼。
二、選擇彩票形式、在表格上圈選號碼、投注金額及投注場數皆由投注者自行負責。這些資料經與電腦相連的終端機記錄後印在彩票上。
三、獎金金額係因應投注者在彩票上選中的號碼數目、投注金額、彩票形式及在所投注場次的中獎彩票的數量而定。
四、攪珠場數每日最多一百二十場。
在白鴿票中投注者可選擇下列投注瓣數:
(一)“普通獎”── 投注者可揀選四個至六個或十一個至十五個號碼作投注;
(二)“大獎”── 投注者可揀選七個至十個號碼作投注;
(三)“大”── 投注者可選擇一場攪珠結果中出現十一個或十一個以上編號為四十一至八十的號碼球作投注;
(四)“中”── 投注者可選擇一場攪珠結果中出現編號為一至四十及四十一至八十的號碼球各佔十個作投注;
(五)“小”── 投注者可選擇一場攪珠結果中出現十一個或十一個以上編號為一至四十的號碼球作投注。
一、投注者可從上一條所載的投注瓣數中再選擇投注下列項目:
(一)單式投注──投注者可從一場或連續多場中選擇一組號碼作投注;
(二)複式投注──投注者可從一場或連續多場中選擇多組號碼作一組合或多組合的投注。
二、在“大”、“中”、“小”的投注瓣數中,投注者可在複式項目中選擇下列過關組合:
(一)複式“孖寶”──投注者選擇連續兩場作過關的投注組合;
(二)複式“三關”──投注者選擇連續三場作過關的投注組合;
(三)複式“四關”──投注者選擇連續四場作過關的投注組合;
(四)複式“五關”── 投注者選擇連續五場作過關的投注組合。
三、複式“四關”和複式“五關”的經營,須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
“累積大獎”由最低金額$2,000.00(澳門幣貳仟元)起累積,在每場售出的每注“大獎”投注中抽出15%加以累積。如投注者在投注瓣數選的“大獎”號碼給全中,則獲“累積大獎”兼獲按“大獎”彩金賠率表設定的彩金。
一、“普通獎”和“大獎”每注最低投注額均為$10.00(澳門幣拾元),而“普通獎”複式每注最低投注額為$5.00(澳門幣伍元)。
二、“大”、“中”、“小”每注最低投注額為$20.00(澳門幣貳拾元)。
三、投注及派彩可使用澳門幣或港幣。
一、投注者可透過下列方式投注:
(一)到公開的法定售票地點填寫白鴿票投注表格;
(二)以電話透過電話投注系統(“Tele-Betting”)投注或以互聯網透過專營公司法定網站投注。
二、經營電話及互聯網投注,須獲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發出的許可,而有關施行規章須由專營公司建議且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發表意見後,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
每場攪珠結果及最新“累積大獎”金額均在每場攪珠後以適當的圖表形式顯示,並透過各售票地點內的電視螢幕、專營公司法定網站或其他傳播資料途徑公佈。
一、在攪珠過程中,被攪出且能正確留在攪珠結果管道內的號碼球稱為“被攪出的號碼球”,在白鴿票中作有效論。如被攪出的號碼球出現裂縫或凹陷,只要能清楚辨認其號碼者,則仍作有效論,但須在接續一場將之更換。
二、進行攪珠時可能會有導致整個攪珠程序中斷的各種機械故障出現,尤其是:
(一)當一個或多個號碼球阻塞管道時,則中止攪珠程序,待修復故障後再繼續餘下攪珠程序。在故障出現前攪出的號碼球仍作有效論;
(二)如在攪珠進行期間發生電力中斷,專營公司員工則以人手操作方式完成攪珠程序;
(三)如有其他機械故障導致攪珠程序中斷時,應使用後備攪珠機和另一套號碼球。在此情況下,先從新一套號碼球中取出與故障發生前攪出的相同號碼球,並用後備攪珠機繼續進行餘下攪珠程序;
(四)如因機械故障攪出超過二十個號碼球,則以首二十個攪出的號碼球作有效。
三、二十個被攪出的號碼球須經專營公司監督員透過其終端機將該等號碼登記入電腦以作確認。經確認的攪珠結果方為有效。
四、如在電腦運作過程中有任何可能影響正常攪珠程序操作的故障出現,專營公司可中止攪珠程序,並須知會博彩監察協調局。
一、有效攪珠場次彩金憑出示電腦投注彩票派發。電腦投注彩票是指由經營彩票用的電腦確認為有效並登記的彩票。
二、凡是撕破、不完整、字跡難以辨認、經塗改或偽造的彩票一律不獲賠彩。
三、彩票的有效期過後,即失去領取彩金的權利。
四、不接受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購買彩票或領取彩金,但已解除親權者除外。
五、“截止投注”訊號發出後,則不再接受投注,而已登記的投注亦不得取消或更改。
六、如專營公司員工因“截止投注”訊號發出而未能按投注者的指示及利益為其在電腦終端機將投注彩票作有效登記,專營公司無須為該等彩票負上責任。
彩金按照以下賠率表派出:
(一)“普通獎”彩金賠率表:
(二)“大獎”彩金賠率表:
(三)“大”賠率表 1賠2。
(四)“中”賠率表 1賠4。
(五)“小”賠率表 1賠2。
一、除了“累積大獎”,專營公司每場派出的最高彩金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普通獎”及“大獎”──$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
(二)“大”──$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
(三)“中”──$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
(四)“小”──$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
(五)複式“孖寶”:“大”、“中”、“小”── $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
(六)複式“三關”:“大”、“中”、“小”── $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
(七)複式“四關”:“大”、“中”、“小”── $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
(八)複式“五關”:“大”、“中”、“小”── $750,0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元)。
二、界定一張中獎彩票需要按比例分配與否的限額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情況如下:
(一)如中獎彩票所中的彩金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或$1,000.00(澳門幣壹仟元)以下,彩金全數派給中獎者;
(二)當所有中獎超過$1,000.00 (澳門幣壹仟元)彩金的彩票的總金額高於每場最高派彩額時,則採用以下公式按比例分配予中獎彩票:
每張彩票的中獎總額 | 最高派彩額 | |
x |
——————————————— |
|
按比例分配的所有彩票的彩金 |
(三)如彩金須按比例分配,則該場彩金總額為最高派彩額加不計入該除數中的彩票彩金,即無須按比例分配的彩票彩金。
三、“大獎”彩票按比例分配時,“累積大獎”金額將不計入該除數內。在同一場中,如有多於一名投注者獲中“累積大獎”,則按該“累積大獎”的每注投注單位平均分配。
四、投注“大”、“中”、“小”彩票中獎彩金無須按比例分配。專營公司於該等項目的投注可獲派彩金額達到載於本條的最高派彩金額時即可停止接受投注。
一、中彩者領取彩金時須攜帶中獎彩票到設有電腦終端機的銷售處作驗證,認證無異後,彩金以下列方式派發:
(一)如彩票的彩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或 $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以上,中彩者須在彩票發出日起計七日限期內到專營公司登記,彩金將於登記限期過後十五日內派發;
(二)如彩票的彩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以下,則即時派發;
(三)支付彩金以$5.00(澳門幣伍元)為單位的整數計算。
二、專營公司應保存中獎彩票記錄三十日。
載於本《白鴿票法定規章》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的金額,第十條所載的彩金賠率表,每日攪珠場次以及新的投注項目,可在專營公司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以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示更改或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