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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附件一及附件三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附件一及附件三

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附件一及附件三,分別由本行政法規附件一及附件二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5/2004號行政法規附件一

第5/2004號行政法規附件二

群體成員人數

可選擇之房屋類型

1至2人 T0I, T1, T0II, T2,
3至4人 T0I, T1, T0II, T2, T0III, T3
5人或以上 T0II, T2, T0III, T3, T0IV, 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