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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八)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授的指揮及領導課程的證書式樣;該證書式樣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份。
二、證書底色為白色,以黑色印刷:證書上印有兩條分別為藍色和金色的邊帶、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標誌,且證書四週有白邊。
三、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簽署,並由該校所使用的印章認證。
四、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證書式樣取替原有由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64/SAS/98號批示核准的證書式樣。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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