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04

刊登日期:

2004.2.16

版數:

85

  • 安道爾公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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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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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安道爾公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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