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4

刊登日期:

2004.1.26

版數:

40-41

  •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8,300.00(澳門幣拾伍萬捌仟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澳門幣)

    帳目
    編號
    項目 已登錄
    之金額
    追加或
    減少款項
    實際金額
     

    收入

         
    71 保費從價收入 1,880,300.00 0.00 1,880,300.00
    74 償還收入      
    741 賠償金 600,000.00 (600,000.00) 0.00
    76 存款利息      
    763 定期存款利息 367,100.00 (90,600.00) 276,500.00
    79 準備金之使用      
    791 賠償 0.00 45,200.00 45,200.00
    83 前期損益 0.00 418,300.00 418,300.00
        2,847,400.00 (227,100.00) 2,620,300.00
     

    支出

         
    61 賠償金      
    611 賠償準備金 2,000,000.00 0.00 2,000,000.00
    612 已付賠償 0.00 20,000.00 20,000.00
    62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621 第三者供應      
    6211 辦公室用品 25,000.00 (25,000.00) 0.00
    6219 其他供應 25,000.00 (25,000.00) 0.00
    622 第三者服務      
    6221 通訊 15,000.00 (15,000.00) 0.00
    62221 強制性公佈 30,000.00 (2,100.00) 27,900.00
    6223 特別服務 15,000.00 (1,200.00) 13,800.00
    6224 酬金 18,000.00 (6,000.00) 12,000.00
    6225 訴訟費和公證費 50,000.00 0.00 50,000.00
    6229 其他服務 27,000.00 (27,000.00) 0.00
    63 銀行費用 500.00 2,500.00 3,000.00
    82 非經常性損益      
    8219 其他非經常性損失 0.00 10,000.00 10,000.00
        2,205,500.00 (68,800.00) 2,136,700.00
     

    結餘

         
    89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641,900.00 (158,300.00) 483,600.00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盧文輝

    法規:

    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4

    刊登日期:

    2004.1.29

    版數:

    58-59

    • 暫時禁止從韓國、越南、日本、泰國、柬埔寨、老撾、印尼、台灣、廣西省、湖北省及湖南省進口的一些產品
    被廢止 :
  • 第1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衛生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禽流感,學名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為可感染禽鳥的疾病,其中H5N1病毒(Influenza A)更可能會影響人類健康。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亞洲部分地區出現禽流感,其中有的地區出現人類因感染H5N1病毒而死亡個案,該病毒亦在染病禽鳥中發現。

    考慮到公共利益及本澳市民的健康,故需採取預防性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暫時禁止從韓國、越南、日本、泰國、柬埔寨、老 撾、印尼、台灣、廣西省、湖北省及湖南省進口以下產品:

    (一)家禽及野生禽鳥;

    (二)雛鳥;

    (三)供孵化禽鳥蛋;

    (四)家禽及野生禽鳥的精子;

    (五)家禽及野生禽鳥的新鮮、冰鮮、急凍肉類及內臟;

    (六)供餵飼動物、農業或工業用途之源自禽鳥的產品;

    (七)未作有效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處理之源自禽鳥的病理性材料(病材)及生物產品。

    二、從其他國家及地區進口上款所指產品時,應遵守現行衛生檢疫的規定,並暫時受以下條件限制:

    (一)有關產品應源自受來源地區的獸醫當局監管的禽鳥飼養場及禽鳥加工場;

    (二)有關產品在出口前,應經隔離檢疫合格,並具適當證明。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尚未批准之進口准照申請。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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