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38(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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