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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全能業務銀行於二零零三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 的銀行分行,監察費統一為$134,000.00(澳門幣拾叁萬肆仟圓整);
(二)上項所指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支行的額外監察費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圓整)。
二、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二零零三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最高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圓整)。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金融中介業務公司的年度監察費為其公司速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
一、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兌換店二零零三年度的監察費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圓整)。
二、根據上款所指條文的規定,獲許可經營兌換檯業務的實體的年度監察費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圓整)。
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金速遞公司的年度監察費為$32,000.00(澳門幣 叁萬貳仟圓整)。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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