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2004

刊登日期:

2004.1.5

版數:

2-15

  • 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被廢止 :
  •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
  •  
    已更改 :
  • 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 修改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
  • 第4/2011號行政法規 - 修改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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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2003號法律 -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 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 第20/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關員及機械關員職級的入職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 第7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高級關員及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 第12/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的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關務督察晉升開考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需條件。
  • 第13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副關務總長/關務總長晉升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 第139/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高級職程關務監督晉升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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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為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訂定招聘、人員甄選、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一般制度及運作等方面應遵從的規則。

    第二條

    入職及晉升開考的舉辦

    舉辦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入職及晉升開考,須經海關關長作出說明需要及適時理由的建議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

    第三條

    准考

    具備一般法對擔任公職所要求的要件及第3/2003號法律為有關職級所規定的要件的人,可投考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開考。

    第四條

    入職及晉升

    一、關員、機械專業關員及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入職開考分為以下階段:

    (一)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二)培訓課程;

    (三)實習。

    二、高級關員、機械專業高級關員、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的晉升開考分為以下階段:

    (一)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二)培訓課程。

    三、關務監督、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總長職級的晉升開考分為以下階段:

    (一)一般考試階段;

    (二)專業考試階段。

    四、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入職及晉升開考,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五、第一款所指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為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培訓課程及實習。

    第五條

    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目的

    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目的是評估投考人的才能、能力及資格,以便錄取人員修讀培訓課程。

    第六條

    培訓課程的目的

    培訓課程是按海關所履行的職責對學員教授必要的知識,以及為擔任職務作出所需的一般準備。

    第七條

    實習的目的

    實習的目的是讓實習員直接接觸與其加入海關關員編制後的職務相符的實際工作。

    第二章

    入職

    第一節

    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第八條

    開考通告

    在不影響適用一般規定的情況下,開考通告尚應載有:

    (一)第四條所指入職開考的各階段;

    (二)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的名額及培訓課程的性質;

    (三)錄取進行實習的名額。

    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

    一、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三名海關人員組成,其成員如下:

    (一)進入一般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職級:

    主席一名——由高級職程職級的人員擔任;

    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兩名——由一般基礎職程內的關務督察職級或專業職程內的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的人員擔任;

    (二)進入高級職程職級:

    主席一名——由高級職程中高於副關務監督職級的人員擔任;

    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兩名——由高級職程職級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甄選方法

    一、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體能考試;

    (四)心理測驗;

    (五)專業面試;

    (六)品格審查。

    二、進入高級職程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甄選程序,除上款所指方法外,尚須增加履歷分析的甄選方法。

    三、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但第一款(五)項及第二款所指的甄選方法除外。

    四、心理測驗可包括多個階段,且各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第十一條

    甄選方法的目的

    一、上條所指甄選方法的目的如下:

    (一)知識考試是用作評估投考人的常識及語言能力;

    (二)體格檢查是按將擔任的職務評估投考人的體格狀況;

    (三)體能考試是用作評估投考人是否具備執行海關職務所需的體能;

    (四)心理測驗是通過心理技術方法,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目的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執行海關職務的要求;

    (五)專業面試是按職務要求的特點,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六)品格審查是用作評估投考人的品德,尤其評估在海關執行職務所需的與道德及公民品格有關的要素;

    (七)履歷分析是用作評估投考人的任職能力,並按個別情況衡量其基本學歷、補充專業培訓、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以及投考人曾修讀的課程。

    二、為適用上款(六)項的規定,須考慮倘有的警察紀錄,以及任何備有的資料,但不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該權利須自投考人獲悉淘汰的意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

    第十二條

    考試大綱及體檢條件

    知識考試及體能考試的內容,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需的條件,由行政長官經海關關長建議,以批示核准。

    第十三條

    評核制度

    一、各甄選方法採用的評核制度如下:

    (一)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0至100分;

    (二)體格檢查、體能考試及品格審查——“合格”或“不合格”;

    (三)心理測驗—— 對投考人的評核分成五類:“極優”、“優”、“良”、“平”、“劣”。

    二、為計算最後評分,上款(三)項所指類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0分。

    三、屬下列情況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在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二)在體格檢查、體能考試或品格審查中被評為“不合格”;

    (三)在心理測驗中被評為“劣”,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四、最後評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A條*

    補充心理測驗

    一、經進行一系列考試後,如發現心理測驗的結果與其他考試的得分有明顯的差距,典試委員會可為被評為“劣”的投考人進行一次補充心理測驗,而補充心理測驗應有一名心理學家參與,以給予不具約束力的意見。

    二、進行上款所指的補充心理測驗時,如有需要,可由一名傳譯員輔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B條*

    體格檢查

    一、體格檢查由海關的一名代表及衛生局委派的兩名醫生所組成的體格檢查委員會負責。

    二、上款所指的體格檢查委員會須制定體格檢查合格及不合格的投考人名單。

    * 附加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最後排名

    一、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合格的投考人按評分高低依次排名。

    二、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與最後排名名單一同公佈。

    三、最後評分相同的投考人,按下列標準依次排名:

    (一)較高學歷;

    (二)專業面試的得分較高;

    (三)年齡較小。

    四、最後排名名單由行政長官確認,並張貼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通告公佈的地點。

    第二節

    培訓課程

    第十五條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開考通告所指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第十六條

    種類及名稱

    一、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培訓課程如下:

    (一)進入一般基礎職程內的關員職級或專業職程內的機械專業關員職級的培訓課程;

    (二)進入一般基礎職程內的副關務督察職級或專業職程內的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培訓課程;

    (三)進入高級職程內的副關務監督職級的培訓課程。

    二、上款所指培訓課程分別稱為基礎培訓課程、中級培訓課程及高級培訓課程。

    第十七條*

    培訓課程的期間

    培訓課程的期間如下:

    (一)基礎及中級培訓課程為期六至十二個月;

    (二)高級培訓課程為期六至十八個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1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

    修讀制度

    培訓課程的修讀制度如下:

    (一)如學員具公務員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

    (二)其他情況,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

    第十九條

    培訓課程的連續性

    一、學員不得在培訓課程期間享受年假。

    二、屬例外情況且不影響課程正常運作,海關關長可批准學員在上款所指期間內享受年假。

    第二十條

    培訓課程的計劃

    一、培訓課程是按行政長官預先核准的計劃及在海關培訓中心主任領導下進行。

    二、在核准的培訓課程計劃內可訂定具淘汰性質的課目。

    三、培訓員及指導員由海關關長委任。

    第二十一條

    報酬

    一、修讀培訓課程期間可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收取報酬。

    二、屬第十八條(一)項所指的公務員,可選擇收取原薪俸。

    第二十二條

    膳食及住宿

    為配合培訓課程的進行,學員在培訓課程期間可獲提供膳食及住宿。

    第二十三條

    評核制度

    一、 培訓課程採用持續評核制度。

    二、學員的評核,是按培訓課程的目的及按課程大綱教授的內容,由為評核目的而指定的培訓員或指導員給予評分。

    三、上款所指評核採用0至100分制。

    四、評分低於50分的學員視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

    一、培訓課程結束後,學員按評分高低依次排名於經行政長官確認的評核名單內。

    二、如學員評分相同,則適用第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培訓課程的淘汰

    一、行政長官可按海關關長具說明理由的建議,命令淘汰下列學員:

    (一)根據海關關員紀律制度,所作的違法行為可被處相當於停職或停職以上處分,或有關處分的總和超過二十日罰款;

    (二)表現出不具備在海關服務所需的個人及公民品德;

    (三)連續或間斷不合理缺勤超過培訓課程計劃所訂課時;

    (四)連續或間斷合理缺勤超過培訓課程計劃所訂課時;

    (五)在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任一具淘汰性質的課目成績不合格者。

    二、在不影響上款(四)項規定的情況下,如屬因病、親屬死亡、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合理缺勤,且缺勤不影響繼續修讀培訓課程,行政長官可按海關關長的建議,決定不淘汰有關學員。

    第三節

    實習

    第二十六條

    補充適用

    本行政法規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實習階段,但不影響以下數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開考通告所指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第二十八條

    實習的期間

    實習為期三至十二個月。

    第二十九條

    膳食

    實習員在實習期間有權獲供應膳食,如基於合理原因不能提供膳食,則實習員可按為海關關員所定方式獲補助。

    第四節

    入職開考的最後評核、任用、放棄及重修

    第三十條

    開考的最後評核

    一、實習結束後,投考人按評分高低依次排名於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最後評核名單內。

    二、最後評分是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得分作為基礎,並按培訓課程及實習計劃所釐訂的評分系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任用

    成績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條所指最後評核名單內的排名次序填補既定空缺。

    第三十二條

    放棄

    一、投考人可隨時放棄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但有義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金額以至放棄日的培訓成本作為計算基礎,並按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公式計算。

    二、如確認放棄的理由合理,可免除或減少上款所指賠償。

    第三十三條

    重修培訓課程及實習

    一、第三十條所指的最後評核名單內成績合格但尚未填補空缺的投考人,或基於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原因而被淘汰的投考人,只要仍符合擔任海關職務的一般及其他必需要件,且在體格檢查中被評為“合格”者,經海關關長許可,可直接獲錄取修讀隨後開辦的相應培訓課程及進行相關實習,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四)項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僅在在職患病或病情加重而缺勤,懷孕或根據一般制度規定被定為因工作意外而缺勤的情況下,方可獲准重新修讀隨後開辦的培訓課程及進行相關實習。

    三、按第一款規定獲錄取的投考人人數,不計入相關培訓課程擬錄取的學員名額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三章

    晉升

    第一節

    基礎職程內的晉升

    第三十四條

    補充適用

    在不影響本節各條文規定的情況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

    (一)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開考,適用本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

    (二)晉升高級關員、機械專業高級關員、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的開考,適用本行政法規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四節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甄選方法

    一、基礎職程內職級晉升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體能考試;

    (四)心理測驗;

    (五)專業面試;

    (六)履歷分析。

    二、上款所指的甄選方法具淘汰性質,但(四)、(五)及(六)項所指的甄選方法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六條

    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

    一、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開考由第四條第四款所指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等階段組成。

    二、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培訓課程等同第十六條所指的中級培訓課程。

    三、第一款所指開考的階段可與同一職級入職開考的階段一併進行。

    四、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應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開考通告內訂出須填補空缺的數目,並訂出屬有關職級任職人員的學員錄取名額及其他學員的錄取名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七條

    晉升高級關員、機械專業高級關員、關務督察

    及機械專業關務督察職級

    一、第四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培訓課程為期一至三個月。

    二、最後評分是以培訓課程的得分作為基礎,並按培訓課程計劃所釐訂的評分系數計算。

    三、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款所指最後評分高低依次填補既定空缺。

    第三十八條

    最後評核

    基礎職程內職級晉升開考的最後評分相同時,排名以履歷分析得分較高的投考人為先;履歷分析得分亦相同時,排名以專業面試得分較高的投考人為先。

    第二節

    高級職程內的晉升

    第三十九條

    高級職程內的晉升開考

    高級職程內職級的晉升開考由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一般考試及專業考試階段組成。

    第四十條

    典試委員會

    一、高級職程內職級晉升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三名海關人員組成,其成員如下:

    (一)晉升關務總長職級:

    主席一名——由副海關關長或助理海關關長擔任;

    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兩名——由關務總長職級的人員擔任;

    (二)晉升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職級:

    主席一名——由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或關務總長職級的人員擔任;

    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兩名——由關務總長或副關務總長職級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一條

    一般考試及專業考試

    一、一般考試階段包括知識考試、體格檢查、體能考試及心理測驗。

    二、專業考試階段包括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三、一般考試階段中的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但心理測驗除外。*

    四、一般考試階段的評核採用0至20分制,最後評分低於 1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五、為執行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二條

    最後評核

    一、專業考試階段結束後,投考人按評分高低依次排名於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最後評核名單內。

    二、最後評分是以專業考試的得分作為基礎,並按考試大綱所釐訂的評分系數計算。

    三、最後評分相同時,適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用次序

    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條所指最後評核名單內的排名次序填補既定空缺。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四條

    舉辦

    培訓課程及實習由海關培訓中心舉辦,並在海關或其他合適的地點內進行。

    第四十五條

    制服

    一、學員及實習員必須穿著制服。

    二、學員及實習員獲配給完備的制服,而有關費用由海關負擔。

    第四十六條

    敬禮及禮儀

    海關關員的敬禮及禮儀制度,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學員及實習員。

    第四十七條

    紀律制度

    海關關員專有紀律制度內符合學員及實習員身份的義務制度及紀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學員及實習員。

    第四十八條

    候補制度

    凡本行政法規未明確規範的事宜,均適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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