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立法會有權限審議政府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鑑於上述權限的性質和範圍涉及政治監察權的行使,立法會對二零零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議:
一、從二零零二年度特區預算的執行中可看到,徵得收入大為高於預算收入,而已支付開支則低於由第19/2001號法律通過并於隨後執行的二零零二年度預算所定的開支限額。
二、由於上述情況,在預算中預計的輕微赤字并未出現,反而出現較高的預算執行結餘,佔本地生產總值3.2%。
三、包括總帳目營運結餘滾存及特區基金結餘的庫房綜合帳的情況,在二零零二經濟年度大為好轉,在年底達致澳門幣一百五十九億元的龐大金額,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29.5%。
四、在特區首三個財政年度,基本法所規定的公共收支平衡以及預算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相適應的原則,不但得到落實且已超越,因為收入十分理想而開支下降。
五、根據以上所述,在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總收入(不包括指定帳目)從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19.3%升至20.5%,而總開支(不包括指定帳目)從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19.5%降至17.3%。
六、在近三個經濟年度,公共收入明顯增長,尤其因為與博彩有關的收入大幅增長,佔經常性收入高於70%,這種情況可能在兩個新的幸運博彩經營者投入運作後更為突出。
七、在同一時期,非源自博彩的收入下降,部分反映了減低一般企業及家庭的稅務負擔的政策,而另一部分反映了與旅遊博彩無關的行業的經濟活動沒那麼活躍。
八、雖然在收入徵收方面情況良好,立法會特別關注繼續跟進待徵收收入項目,尤其是與機動車輛稅及土地批給溢價金有關的項目,並須重申支持政府就後者尋求更有效的徵收債項的辦法。
九、在公共開支方面,有需要強調透過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而開展的擴大公共投資的政策,此計劃達到澳門幣十三億五千萬元的執行金額,乃四年來的最高水平,因而有助促進就業以及活躍建築業及公共工程的經濟活動。
十、同樣在公共開支方面,立法會建議在未來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按職能分類的開支能有更詳細及更佳的闡述,使計入總帳目的教育、經濟、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等範疇的開支不會引起誤解。
十一、預算的法律框架明顯地不適應特區新的政治行政實況,有關規定未能符合立法會全面履行其政治監察權限,特別因為沒有強制自治機構使用公共會計格式和欠缺一項綜合帳,使人難以全面省覽行政公營範疇,包括行政及財政自治實體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二、具行政及財政自治的實體所佔財政比重甚大,而其所開展的活動多種多樣,更有必要修訂預算綱要法和其他公共財政領域的法例,以期跟隨公共行政現代化的進程。
鑑於以上所述,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為著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效力,作出如下決議:
獨一條——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就二零零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編製的第4/II/2003號意見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