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4/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3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廖國敏功績獎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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