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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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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維修位於聖珊澤馬路2-4號——立法會主席官邸」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維修位於聖珊澤馬路2-4號——立法會主席官邸」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856,140.00(澳門幣叁佰捌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3,400,000.00 |
2004 年 | $ 456,140.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2、次項目 1.011.054.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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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消防局南灣湖分站建造承包工程——協調及監察服務」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消防局南灣湖分站建造承包工程——協調及監察服務」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918,0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04,000.00 |
2004年 | $ 714,0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6、次項目 2.030.047.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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