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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6/200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7/2003

刊登日期:

2003.11.24

版數:

1535-1541

  • 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 - 敬禮及禮儀規章。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整體)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海關 - 懲教管理局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員作出的禮儀

    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政府各主要官員以及檢察長有權接受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內所載的禮儀。

    二、

    三、

    第二條

    附件的更改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二及附件三的內容,現分別更改為本行政法規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的內容;本行政法規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別取代第22/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二

    向不同官員作出的禮儀

    級別 受禮官員 儀仗隊的組成 樂隊及鼓號隊演奏的敬禮進行曲 儀仗隊站立
    時的敬禮
    儀仗隊列隊行
    進間的敬禮
    護隊的組成 勤務人員
    儀仗隊站
    立敬禮時
    檢閱儀仗
    隊期間
    儀仗隊列
    隊行進間
    I 元首 1.一般情況下:一 營(或相等於一營)至兩連
    2.在隆重場合中:一整營
    3.樂隊
    4.鼓號隊
    5.旗幟或前導旗幟(僅在派出儀仗隊的部隊或機構具備此旗幟情況下)
    1.國歌
    2.敬禮進行曲(在無樂隊的情況下)
    一首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一首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1.舉槍致敬
    2.持手槍的官員作出第二條規定的敬禮
    3.旗幟或前導旗幟垂直
    1.營及連:向右方(左方)敬禮
    2.排:向右(左)看
    3.持曲尺手槍的官員作出第二條規定的敬禮,且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
    4.持有衝鋒槍的官員保持槍垂直(槍上肩),且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
    5.旗幟或前導旗幟垂直,保持旗杆垂直,護隊繼續眼看前方
    一般情況下:一連隆重儀式:一營 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副消防區長、一名高級關員/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一等警員及兩名關員/警員/消防員
    II 行政長官
    立法會主席
    終審法院院長
    政府各主要官員
    檢察長
    1.一連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或前導旗幟
    敬禮進行曲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

    一名高級關員/高級消防員/一等警員及兩名關員/警員/消防員
    III 第一級別的官員(附件一) 1.一連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或前導旗幟
    敬禮進行曲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與第一級別同

    ------

    兩名關員/警員/消防員

    附件二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三

    榮譽喪禮儀式

    級別 職位 在靈堂的儀仗隊
    A)(B
    護隊
    C
    儀仗隊
    D
    在墳場內的儀式
    警察總局局長
    海關關長
    警務總監
    消防總監
    海關副關長
    澳門監獄獄長
    副警務總監
    副消防總監
    警察總局助理1
    助理關長
    澳門監獄副獄長
    四名持步槍或配備小斧的人員 兩班摩托車 一連至三排
    旗幟或前導旗幟
    樂隊
    鼓號隊及小號三人組
    一支由關務監督/警司/一等消防區長率領的隊伍,該隊伍應有足夠人員站在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的道路兩旁
    警務總長
    消防總長
    關務總長
    副警務總長
    副消防總長
    副關務總長

    ------

    一連至兩排
    旗幟或前導旗幟
    鼓號隊及小號三人組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第二級別中的副關務監督/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第三級別中的關務督 察/警長/消防區長。
    III 警司
    一等消防區長
    關務監督
    副警司
    副一等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警長/消防區長
    關務督察
    準警官/準消防官
    獄警總警司
    獄警警司
      ------ 一排至三班
    小號三人組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
    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學生
    四名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
    四名副關務監督培訓課程學生
    ------ 由一名關務督察/警長/消防區長率領一排至三班學生
    小號三人組
    由一名關務督察/警長/消防區長率領的一排非武裝學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四名持步槍或配備小斧的關員/警員/消防員 ------ 由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副消防區長率領一排至兩班 由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副消防區長率領兩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高級警員
    高級消防員
    高級關員
    一等警員
    警員
    消防員
    關員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保安學員
    關員培訓課程學員
    獄警基礎培訓課程學員
    ------ 由一名高級關員/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高級消防員/一等警員率領一班非武裝人員(九人)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1如來自本法規所包括的部隊或機構。

    A)如靈堂設於私人樓宇中,儀仗隊無須在場。

    B)設立靈堂時,儀仗隊應在場駐守,且停留至靈柩離開。

    C)儀仗隊應自靈柩離開靈堂至到達墳場入口期間沿路護送,待靈柩進入墳場後撤離。

    D)墳場外圍近入口處的儀仗隊隊員,在靈柩在其面前經過時應舉槍致哀,樂隊應演奏喪禮進行曲;如無樂隊則由鼓號隊或小號三人組吹奏敬禮進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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