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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

一、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其式樣載於屬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該標誌以黑白色印製,但如有需要,亦可以其他顏色印製。

第二條

廢止

廢止九月七日第110/87/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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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