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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3

刊登日期:

2003.9.1

版數:

1263-1264

  • 發行並流通以“第50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50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4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4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400,000枚
    澳門幣三元 4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400,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4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4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四十萬張小版張,其中十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3

    刊登日期:

    2003.9.1

    版數:

    1264-1265

    • 設立“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被廢止 :
  • 第2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相關法規 :
  • 第7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
  • 第1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
  • 第12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
  • 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第1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發出的以證明完成由中心提供的及中心與合作機構提供的課程的證書式樣。
  • 第69/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一名委員的委任續期。
  • 第6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的預計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項目組性質的“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ormação Técnica nas Áreas do Turismo e do Jog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ourism and Casino Career Centre”,本批示中簡稱“中心”。

    二、“中心”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在其領導下運作。

    三、“中心”旨在向有志從事旅遊博彩業的人士提供優質培訓課程,使其能順利就業,並提升該行業人員的質素。

    四、“中心”由一委員會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

    (一)主席,由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擔任;

    (二)副主席,由旅遊學院院長擔任;

    (三)主任一名;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上款(四)及(五)項所指的成員由有關的司長以批示委任之。

    六、主席和副主席有權收取等同於澳門理工學院現行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七、主任的報酬等同於澳門理工學院校長的報酬。

    八、第四款(四)及(五)項所指的成員有權收取等同於行政當局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薪酬。

    九、在“中心”範圍內可設立屬臨時性質或常設性質的專責委員會,另可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

    十、專責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的權限、運作的期限及形式由“中心”委員會訂定。

    十一、“中心”為實現其宗旨,可向其它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人員,“中心”還可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聘用人員,或在主席的建議下,透過訂立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員。

    十二、“中心”的財政負擔由澳門理工學院的預算承擔。

    十三、作為一項目組,“中心”期限為三年,可以相同期限續期。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3

    刊登日期:

    2003.9.1

    版數:

    1265-1266

    •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0,000,000.00 (澳門幣貳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幤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 00 00     轉移  
    05 01 00     公營部門  
    05 01 0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慈善及社會活動方面之共同分擔 $ 20,000,000.00
             

    收入總計

    $ 20,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私人  
    04 03 01 00   個人及家庭津貼  $ 20,000,000.00
             

    開支總計

    $ 20,000,000.00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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