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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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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

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培訓及實習的程序;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包括下列人員組別:

(一)刑事偵查員;

(二)助理刑事偵查員;

(三)刑事技術輔導員;

(四)刑事技術鑑定員。

第二條

准考

具備一般法對出任公職所要求的要件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所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可投考為上條所指人員組別職程的入職與晉升所開設的職位。

第二章

開考的程序

第三條

開考

一、行政長官以批示決定開考,並有權限訂定考試的有效期及擬填補的空缺數目,以及決定開考對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是否產生效力。

二、上款所指的資料應在開考通告內載明。

第四條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考試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須符合一般法的規定及以下各款的特別規定。

二、為督察及副督察職級的入職與晉升開考而設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司法警察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一名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三)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三、為偵查員、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

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的入職與晉升開考而設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司法警察局局長指定的一名副局長或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兩名委員: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指定的與開考職務範疇有關的人員。

四、司法警察局局長有職權建議本條所指的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建議指定候補委員。

第五條

典試委員會的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僅在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員出席下方得運作,所有決定按多數成員意見作出。

二、典試委員會的會議須繕立機密會議錄,其內應載明所作決定的理由。

第六條

典試委員會的職權

一、須將許可開考的批示通知獲委任的典試委員會各成員,典試委員會應在籌備開考通告及隨後的工作上提供協助。

二、如投考人人數過多或考試有需要對涉及專門技術的知識或能力進行評核,典試委員會可要求司法警察局以外的實體擬定試題、跟進考試的執行及批改試卷,但對投考人的最後評核屬典試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章

甄選

第一節

甄選程序的通則

第七條

甄選方法的列舉及目標

一、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考試,須採用履歷評審的方法,並得以專業面試作為補充。

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考試,須採用一般或專門知識的評核試,以評核每一投考人為擔任所投考職務屬必需且有用的知識水平。

三、以考核方式進行的考試,尚可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甄選方法:

(一)履歷評審——按情況衡量學歷、專業培訓,以及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評估投考人的任職能力;

(二)專業面試——確定及評估投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三)體格檢查——評估投考人的體格狀況;

(四)心理測驗——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要求;

(五)培訓課程——評估投考人在獲傳授為擔任職務所需的知識及實際技能的一定期間內所掌握的專業資歷水平。

第八條

甄選的一般制度 一、甄選程序由相應於各項甄選方法的階段組成,甄選方法的次序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由行政長官許可。每一階段均屬淘汰性質,並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一)體格檢查包括醫生檢查及體能測試兩部分,各部分本身均屬淘汰性質;

(二)心理測驗可包括各種測試,每種測試可屬淘汰性質。

第九條

評核制度

一、在各項甄選方法中所取得的成績適用以下評核制度:

(一)知識考試、履歷評審、專業面試——0分至100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二)體格檢查——及格或不及格;

(三)心理測驗——100分、80分、60分、40分、20分,低於60分的投考人被視為不及格。

二、加權系數載於開考通告內。

第十條

最後評核

錄取入讀培訓課程及參加實習的最後評核,以開考通告所定的簡單算術平均方式或加權平均方式計算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而得出,並以0分至100分表示。 第十一條

同分時的優先標準

一、如得分相同,與司法警察局有職務聯繫的人員優先。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排名時須依次考慮的因素為:

(一)在職級上較長年資;

(二)在職程上較長年資;

(三)在公職上較長年資。

第二節

特定的甄選程序

第十二條

二等督察

一、投考入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履歷評審;

(三)心理測驗;

(四)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內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實務問題,分析該問題的法律依據、刑事偵查的技術及策略,並從犯罪學角度分析該問題。

第十三條

實習督察

一、投考入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心理測驗;

(四)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內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或刑事訴訟法的實務問題,並從法律及犯罪學角度分析該問題。

第十四條

副督察

一、投考入讀副督察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履歷評審;

(三)心理測驗;

(四)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筆試,考試內容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課題、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的概論,以及相關的輔助科學。

三、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十五條

實習偵查員

一、投考入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心理測驗;

(四)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投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

三、筆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第十六條

助理刑事偵查員

一、投考入讀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心理測驗;

(四)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筆試,用以評核投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

三、筆試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第十七條

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

一、錄取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生及二等刑事技術鑑定員實習生的考試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心理測驗;

(三)專業面試。

二、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用以評核投考人在進入職程所需的學歷基礎上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內容的專門知識及公民教育知識。

第四章

培訓課程及實習

第十八條

性質及目標

一、為進入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職程及在職程內為晉升而舉辦的培訓,須符合下列模式:

(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及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屬入門性質,旨在向學員介紹司法方面的課題及警務文化,以利學員投入實習;

(二)二等督察培訓課程及副督察培訓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更新及深化所學的知識,以便履行責任更重的職務;

(三)實習督察及實習偵查員實習——屬驗證性質,旨在使實習員熟習司法工作的具體運作情況;

(四)偵查員專門課程——屬補充培訓,旨在向學員傳授最新及專門的知識,為其履行責任更重的職務作準備;

(五)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及二等刑事技術鑑定員實習——屬初級技術實務培訓,旨在向學員介紹物證鑑定科學的特殊工作;

(六)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屬初級培訓,旨在向學員介紹刑事偵查的課題。

二、實習應具有遞增性的技術難度,且對實習員所負的責任應漸次提高要求。

第十九條

培訓課程大綱及實習計劃

一、培訓課程大綱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該等培訓課程應按相應職級而加深技術難度。

二、實習計劃及實習的導師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核准。

第二十條

二等督察培訓課程

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至少為期六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概論;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刑事偵查;

(六)職業道德;

(七)犯罪學;

(八)組織社會心理學;

(九)警務策略;

(十)情報分析;

(十一)領導技巧及紀律。

二、經遵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後,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款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第二十一條

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至少為期六個月,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概論;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司法警察局組織及公職法律制度;

(五)行政法;

(六)刑事偵查;

(七)物證鑑定科學;

(八)職業道德;

(九)犯罪學;

(十)組織社會心理學;

(十一)警務策略;

(十二)情報分析;

(十三)武器及射擊。

二、經遵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後,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款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第二十二條

副督察培訓課程

一、副督察培訓課程至少為期五個月,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概論;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刑事偵查;

(六)物證鑑定科學;

(七)職業道德;

(八)犯罪學;

(九)組織社會心理學;

(十)警務策略;

(十一)情報分析。

二、經遵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後,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款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第二十三條

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

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至少為期四個月,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基本法概論;

(二)刑法導論;

(三)刑事訴訟法導論;

(四)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

(五)職業道德;

(六)司法勘驗;

(七)武器及射擊;

(八)體育;

(九)個人防衛。

二、經遵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後,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款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第二十四條

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

一、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至少為期三個月,且應設實踐項目。

二、授課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基本法概論;

(二)刑法基本概論;

(三)刑事訴訟法基本概論;

(四)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導論;

(五)職業道德;

(六)文化概論;

(七)武器及射擊;

(八)體育;

(九)個人防衛。

第二十五條

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

一、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為期六個月,包括培訓課程及實務培訓兩個階段。

二、除教授其他被視為適當的學科外,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學科:

(一)刑法概論;

(二)刑事訴訟法概論;

(三)指紋學;

(四)物證鑑定科學;

(五)痕跡搜集;

(六)資訊學概論。

第二十六條

二等刑事技術鑑定員實習

一、二等刑事技術鑑定員實習為期六個月,包括培訓課程及實務培訓兩個階段。

二、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包括下列學科:

(一)刑法概論;

(二)刑事訴訟法概論;

(三)情報處理;

(四)指紋學;

(五)痕跡搜集;

(六)攝影;

(七)物證鑑定科學;

(八)資訊學概論。

第二十七條

偵查員專門課程

一、首席偵查員專門課程及一等偵查員專門課程應加深投考人認識涉及現任職級的晉升所開設的培訓課程的學科內容,以便為擔任責任更重的職務作適當準備。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大綱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八條

最後評核及名次

一、第十八條(一)項、(二)項、(四)項至(六)項所指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為所設各學科得分的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

二、計算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五)項所指實習的最後評核的公式,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核准。

三、參加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實習的投考人的最後名次是按在兩個階段中所取得分數的平均分定出,該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

第二十九條

報酬

按照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給予的月津貼,相當於下列公職薪俸表的薪俸點:

(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學員——300點;

(二)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170點;

(三)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130點;

(四)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生——170點;

(五)刑事技術鑑定員實習生——150點。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條

補充法律

本行政法規未特別規範的事宜,適用規範公職人員的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廢止

廢止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及第4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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