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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請查閱: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監獄、獄長、副獄長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懲教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及少年感化院的提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規章適用於: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
(二)海關的關員及受訓人員;
(三)澳門監獄的獄警隊伍及受訓人員。
二、上款所指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一、敬禮是指上條所述人員間所作的傳統及強制的致敬方式。
二、下級人員先行向上級致敬。
三、任何人員均應隨時準備按照本規章的明確規定作出敬禮或還禮。
四、穿著制服的人員得以敬禮的方式向其他人士致敬。
一、非武裝人員在敬禮時應抬起頭,自然及誠懇地面向受禮者,右手手掌攤開並輕快沿前臂方向提起,手指伸直且並攏,讓食指第一節指骨接觸右邊眉頭或帽邊靠近眉頭處,手掌傾斜四十五度角,上臂與雙肩成一直線。
二、禮畢時手臂應有力放回身旁。
三、因身體狀況而未能遵守上述規定的人員,應採取尊敬的態度。
站立的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如下:
(一)消防員:與非武裝人員相同;
(二)其餘人員:
(1)持手槍者:與非武裝人員相同;
(2)持步槍、衝鋒槍或劍者,按照情況作出下列各種敬禮:
i)立正;
ii)槍上肩;
iii)舉槍致敬;
iv)持槍致哀。
在行進間作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的敬禮時,除遵守上述規定外,亦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頭部側轉,面向受禮者,以真誠態度敬禮,禮畢回復原來姿勢;
(二)如有需要,下級應向橫移動,以免因敬禮而產生身體接觸。
一、敬禮前應先讓上級知悉才開始敬禮,以便其及時還禮。
二、如向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應在距其約十米處開始,在經過其前方約五米後結束。
一、上級須向對其作出敬禮或致候的人還禮,但對非由其指揮的隊列除外。
二、如遇多位上級非正式聚集於一處時,下級應向所有上級敬禮或致候,而上級均應還禮。
三、在典禮中,應僅向主禮者敬禮或致候,亦僅由該主禮者還禮。
敬禮應向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副獄警警長及同一級別或更高級別的人員作出。
為適用敬禮及禮儀的規定,各職等劃分為載於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內的各級別。
一、區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穿著制服的人員須向區旗敬禮,而穿著便服者須脫帽及立正。
二、任何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時,應向懸掛於船尾的區旗致敬。
三、行政長官有權接受相同的致敬。
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政府各主要官員以及檢察長有權接受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內所載的禮儀。*
二、在官方儀式中,其他官員有權接受的禮儀與其同級的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所接受的相同。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上,應遵守陸上的敬禮及禮儀的一般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03號行政法規
無論穿著制服或便服的人員,在認出上級或在上級表明身分後,即使上級並無穿著制服,亦應向其致敬。
一、陪同穿著制服的上級的人員,僅向接受該上級致敬者敬禮。
二、如上款所指的上級為穿著便服者,則陪同上級的人員應向高於本身職級者敬禮,且對所受的敬禮予以還禮。
人員間的稱呼,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上級與下級說話時,以下級的職位或擔任的職務稱呼之,如認為有需要,得加上其姓名;
(二)下級與上級說話時,以上級的職位或擔任的職務稱呼之;如有需要,加上“先生”或“女士”一詞。
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無權獲免除作出與其職位或職務相應的禮儀,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一、站立或正在行進的非武裝人員應敬禮。
二、以垂直懸掛、斜掛或收起方式配備小斧、權杖、配劍、短劍、手槍、步槍或衝鋒槍的人員,應作出非武裝人員的敬禮。
三、右手持物件者,應先改以左手持物件,然後敬禮。如雙手均持有物件,應採取尊敬的態度,自然及誠懇地面向受禮者。
四、正急速行走的人員應在回復正常步伐後敬禮。
五、駕駛任何車輛的人員無須敬禮。
六、乘搭任何車輛的人員,即使不起立亦應敬禮,如穿著便服,則僅須致候。
七、多次與同一上級相遇的人員,僅須在首次相遇時敬禮。穿著便服者同樣僅須在首次相遇時向上級致候。
八、多名人員在非以隊列形式聚於一處時,首先看見附件一表內的任何級別的上級走近的人員,應高聲以上級的職位稱呼之,以便所有應向其敬禮者各自向其敬禮。
一、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應時刻對上級保持敬意,尤其為:
(一)未獲上級批准前,不得在上級面前吸煙;
(二)在任何狹窄的通道,尤其在階梯或門口與上級相遇時,應讓上級首先通過;如在街道上與上級相遇,應讓出行人道內側予上級通過;
(三)儘量避免在上級面前經過;如須經過,應先請求准許;
(四)未獲在場的上級准許前,不得進出政府船隻;下級應先於上級登船,後於上級離船;
(五)未獲在場的上級准許前,不得進出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澳門監獄的車輛。
二、進入集體接載的車輛時,人員須按由高至低的階級次序,由左至右、由前至後入座。
一、上級向人員走來時,該人員應立即立正及敬禮;如上級未離去或未准許採用其他姿勢,該人員須保持立正姿勢。
二、上級離去時,該人員再次向上級敬禮。
站立的非武裝人員應立正,且向側轉,面向與受禮者所循方向平行的一方作出敬禮。對列隊行進經過的任何隊伍,均以同一方式敬禮,且須保持立正姿勢至該隊伍離去。如隊伍指揮官為其上級且有權受禮,亦須向該指揮官敬禮。
一、行進間的非武裝人員在敬禮時無須停止行進;但向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應停止行進,且向側轉,面向與區旗或行政長官所循方向平行的一方敬禮。
二、如區旗或行政長官處於固定位置,行進間的非武裝人員到達區旗或行政長官面前時,應停止行進,向側轉,敬禮,然後繼續行進。
一、站立的武裝人員應作出下列敬禮:
(一)舉槍致敬:向區旗、行政長官及附件一表內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官員敬禮,以及在附件二表內訂定的情況下向該表所載的其他官員敬禮;
(二)槍上肩:向附件一表內第三級別的人員敬禮;
(三)立正:向附件一表內第四級別的人員敬禮;
(四)持槍致哀:向經過的靈柩敬禮。
二、對列隊行進經過的隊伍,應採取立正姿勢,並向該隊伍指揮官作出上款所指的敬禮。
行進間的武裝人員,應向附件一表內高於其職級者敬禮。對任何經過的隊伍,應按隊伍指揮官的職級向其敬禮。向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時,應停下並立正敬禮。
一、人員如須走近上級時,應在上級可聽到其說話的距離處停下,按第十四條(二)項的規定稱呼上級,同時應請求准許及敬禮,獲准後向前行,在距上級前面約兩步處停下。在離去時應請求准許,且同時敬禮,隨即轉向離去的方向離開。
二、上款所指的上級在有職級或年資較其高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應在回應下級前預先請求該等人員的批准,而在下級離去時亦應採取同一方式。
一、在有附件一表內第一級別、第二級別或第三級別的上級在場的期間,不在隊列中的武裝人員應保持槍上肩的姿勢,在有該表內第四級別的上級在場的期間,則應保持立正姿勢。
二、隊列中的武裝人員在上級走近時,應立正,而上級亦應立正。
下級報到時,上級應立正接待,周圍靠近的人員亦應保持立正姿勢。
一、武裝人員不得脫帽。
二、穿著制服的非武裝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方可脫帽:
(一)進入市民一般習慣脫帽的場所時;
(二)參加工作以外的公開宗教禮儀活動,且為此應遵守與 一般市民相同的規則時。
三、不戴帽的非武裝人員不論在站立或行進時均不敬禮。如在行走中,應採取尊敬的態度,自然及誠懇地面向接受致候者。如屬其他情況,則遵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
一、為適用敬禮的規定,至少由兩名人員組成並由其中一人負責指揮者,視為隊伍。
二、為適用敬禮的規定,不攜帶任何武器的隊伍或按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方式攜帶武器的隊伍,視為非武裝隊伍。
任何隊伍均應向區旗、行政長官、附件二表內所列的其他官員、職級較該隊伍指揮官高的人員及其他隊伍敬禮,但正押解犯人的隊伍則無須敬禮或還禮。
一、人數等於一排或少於一排的隊伍,不論站立或行進間,均應在聽到其指揮官口令時敬禮。
二、人數較多的隊伍於行進時,應在聽到敬禮信號或隊伍指揮官的口令時,以連、與連同級的附屬單位或以排為單位敬禮,有關口令由各小隊指揮官發出,但各單位以並列或密集方式列隊行進時除外,在此情況下,應在聽到信號或各單位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站立時則在聽到信號或有關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指揮官亦可決定以小隊為單位敬禮。
一、停止行進的非武裝隊伍對區旗、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各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以及附件一表內第一級別的人員,應立正並排列開行;對任何經過的隊伍及上表內第二級別、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且職級高於本隊伍指揮官者應立正。
二、區旗或行政長官在隊伍後方經過時,隊伍應向後轉及排列開行。
三、隊伍指揮官應作出第三條所定的敬禮。
一、停止行進的武裝隊伍對區旗、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各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以及附件一表內第一級別的人員,應排列開行及舉槍致敬;對任何經過的隊伍及職位為準警官/準消防官或以上且職級高於本隊伍指揮官的官員,應行槍上肩禮;而在附件一表內第四級別且職級高於本隊伍指揮官的人員經過時,應立正。
二、區旗或行政長官在隊伍後方經過時,隊伍應向後轉及作出適當的敬禮。
行進間的武裝或非武裝隊伍應在聽到“向右看”或“向左看”的口令時向右或向左敬禮。
武裝隊伍如因武器性質或持武器的方式而不能持武器敬禮時,應以非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敬禮。
機動車隊伍在敬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進時,敬禮口令或信號的發出地點應至少距受禮的官員、隊伍或象徵二十米;
(二)車輛的駕駛員無須敬禮;
(三)在蔽篷車輛內的人員無須敬禮;
(四)在開篷的車輛內時,僅由車輛內職級最高者敬禮。
受檢閱或列隊行進的隊伍,應按附件四所列的排列順序向官員敬禮。
一、任何隊伍在其指揮官向在場的上級請准後方得行進、解散、稍息、進出車輛或船隻,有關准許的請求亦可透過該隊伍的一名最高級人員作出,但進行救援工作或拯救危急事故的隊伍除外。
二、除例行活動及訓練活動外,任何隊伍在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澳門監獄的單位或設施後,如未按等級次序向指揮官或在場的年資最長的官員請求准許,不得離開該等單位、設施或解散。
一、在訓練地點內,訓練僅於上級為參觀或參與訓練而蒞臨時,方可中止。
二、上級蒞臨時,如訓練正處於不宜中止的階段,且指揮或主持訓練的人員並無下令中止訓練,則不應中止,但該人員應儘快向蒞臨的上級致候,並報告不中止訓練的原因。
一、在寢室、食堂、有遮蓋的地方、休息室及其他房舍內,首位看見前來進行預定訪問或檢閱的附件一表內各級別上級走近的人員,應高聲以該上級的職位或職務稱呼之,並由在場職階最高或年資最長的人員下達“立正”口令,而該人員須確定所有人已立正且經上級許可後,方可下達“稍息”口令。
二、如屬非預定的訪問或檢閱的情況,在上述地點的人員無須作出任何儀式,但須按本規章的規定,採取適合於該地點及情況的尊敬態度。
三、在其他場所或地點,即使屬非預定的訪問或檢閱的情況,亦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一、通行中的隊伍應互相讓右,如需超越對方,應遵守交通規則。
二、多個隊伍以同一方向或相交方向行進時,指揮官的職級最高或年資最長的隊伍有權先行。需要超越或相交時,須經職級最高或年資最長的指揮官批准後方可進行,但上級另有決定者除外。
列隊參與宗教儀式時,應採取由本規章所定且符合有關禮儀的態度及姿勢。
對國旗的敬禮及禮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所規範。
在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等設施內升降區旗為一莊嚴的儀式,且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在平常日子中,有關禮儀應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武裝隊伍執行。在值勤官敬禮及升降區旗的期間,該隊伍應在聽到口令時立正;如持有武器,應在聽到口令時舉槍致敬;
(二)在隆重場合中,有關禮儀應由一支人數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定的隊伍執行;
(三)儀式以吹起“立正”信號開始,並在區旗升降期間吹奏敬禮進行曲;
(四)出席該儀式的其他隊伍應作出同樣禮儀,任何於五十米範圍內經過的隊伍應頭轉側行注目禮,但不停止行進;
(五)在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澳門監獄等設施內未列隊的人員以及設施外五十米範圍內的人員均應立正,並轉身面向區旗升懸或下降處敬禮,穿著便服者則脫帽立正;
(六)升懸或下降區旗時應保持敬禮姿勢;如區旗在人員視線範圍外,人員僅須立正。
儀仗隊為武裝隊伍,專為下列禮儀而設:
(一)在隆重儀式中致敬;
(二)在榮譽喪禮儀式中致敬。
儀仗隊的人員數目載於附件二表內。
一、儀仗隊應儘量排成行列,並讓出所處地點的右方,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儀仗隊指揮官外,各官員列隊時應與隊列的首列並排,緊靠其負責指揮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右方。如儀仗隊由一連或與連同級的單位組成,隊列的前方僅有儀仗隊指揮官一人;如儀仗隊由高於連的單位組成,連應與其指揮官站在一起。指揮官助理應站在指揮官右後方兩米處,而候命的小號手或號角手則站在指揮官助理左後方兩米處。
三、樂隊、鼓號隊或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原則上應站在儀仗隊的右側。
四、儀仗隊就位後應立即排列開行,看齊且稍息。在官員蒞臨時,儀仗隊應立正。
一、儀仗隊就位後,僅應向經過的且職級較接受儀仗隊敬禮的官員為高的官員敬禮。
二、其他隊伍、送葬行列、宗教遊行行列及職級高於儀仗隊指揮官的官員經過時,儀仗隊應立正。
一、儀仗隊指揮官在看見接受儀仗隊敬禮的官員出現時,應立即下達 “立正”及“槍上肩”的口令;並於受禮官員站上受禮位置時,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此受禮位置一般設於儀仗隊指揮官面前約十米處,受禮官員將於該處接受儀仗隊的敬禮。
二、由儀仗隊作出的敬禮及由樂隊、鼓號隊及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吹奏敬禮進行曲的指示,均載於附件二表內。
三、樂隊、鼓號隊及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應待儀仗隊完成舉槍致敬的最後一個動作後,才開始吹奏敬禮進行曲。
四、敬禮進行曲吹奏完畢後,儀仗隊指揮官應下達“槍上肩”的口令;如進行檢閱,隊伍在檢閱期間應保持槍上肩姿勢。
五、檢閱應從首列開始,由右至左,繞過側翼後,再以左至右、右至左的交替方向經過其他行列。
六、檢閱期間,受禮官員僅由儀仗隊指揮官、受禮官員的一名助理及倘有的儀仗隊指揮官助理陪同。儀仗隊指揮官在受禮官員後方右側兩米處行進,而各助理則在儀仗隊指揮官後方一米處行進。如受禮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官員,應由同等職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陪同,否則,應特別指派具適當官階的官員陪同,此官員應在受禮官員的左方伴隨。檢閱期間,隨行人員在受禮位置上保持立正,並根據人員的數目排成一列或兩列,行列正面應與儀仗隊平行且面向儀仗隊。
七、檢閱期間,樂隊應吹奏進行曲,並應在受禮官員開始檢閱時吹奏,如無樂隊,則由鼓號隊或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負責吹奏。
八、檢閱完畢,樂隊、鼓號隊或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應立即停止吹奏;儀仗隊指揮官及倘有的助理應一起返回隊列原位置;受禮官員返回受禮位置時即告檢閱完畢;儀仗隊指揮官應單獨敬禮,而隊伍則保持原來的槍上肩姿勢,無須重新敬禮。
九、受禮官員應隨即由其隨行人員陪同前往觀看列隊行進的指定地點。該地點應儘量設於隊列的右側約五十米處。
十、如不列隊行進,儀仗隊在受禮官員返回受禮位置時應重新敬禮。
一、儀仗隊待受禮官員於觀看列隊行進地點就位後,方得開始列隊行進;列隊行進時應優先及儘可能向右方行進,每小隊的側翼應在距觀看列隊行進地點約十米處經過,經過時的方向應與最初列隊時的方向相同。
二、儀仗隊在受禮官員面前列隊行進時敬禮的指示載於附件二表內,而開始敬禮及結束敬禮的位置分別以綠色及紅色的小旗標示。
三、列隊行進時應伴以敬禮進行曲。
一、如受禮官員免除列隊行進,儀仗隊應在原位置保持列隊,直至該官員下令解散或離開敬禮的地點為止。
二、如屬受禮官員通知儀仗隊指揮官在其離開時儀仗隊無須在場,或准許儀仗隊解散直至其離開時重新列隊的情況,則不受上款規定的限制。
三、如受禮官員未免除列隊行進,儀仗隊應於列隊行進結束後解散且在受禮官員離開時儀仗隊亦無須在場,但有其他指示的情況除外。
護隊為武裝隊伍,專為護送下列者而設:
(一)有權接受護送的要員;
(二)榮譽喪禮儀式中的靈柩。
護送要員的護隊應為機動車隊伍。
護隊人員的數目按護送對象為要員或靈柩而分別載於本規章的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表內。
護隊應儘可能讓出右方給所護送的要員或靈柩經過。
護隊指揮官在看見所護送的要員或靈柩時,立即下令作出適當的動作,以便在其抵達時作出應有的敬禮。
機動護隊在距接受護送要員或靈柩的車輛後方十米處行進,而指揮官應緊隨接受護送的車輛的後方。
機動護隊派出的一支前導護隊,應在所護送對象前五十米處行進,該前導護隊至少應由兩輛摩托車或兩輛車輛組成。
檢閱隊伍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隊伍遵照接到的集隊命令進入即將舉行檢閱的地點後,站於已安排的位置,並稍息;如隊列並排而列,隊伍應在稍息前排列開行;
(二)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負責指揮工作時,接受各單位作出的與其職級相符的敬禮;
(三)隊伍的列隊編排應儘量方便檢閱官員從前面或從右方進入隊伍以進行檢閱,而所有指揮官及其單位或小隊應儘量縮短距離,各附屬單位的指揮官應平列於該附屬單位的右方;
(四)各隊伍的排列次序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四內;
(五)檢閱官員到達有關地點後,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應立即下令吹起“立正”信號或發出“立正”口令,並隨即下達“槍上肩”的口令;檢閱官員與其隨行人員應一同前往隊伍指揮官面前,並站在已標示的受禮位置接受與其職級相符的敬禮,而該敬禮在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下令小號手或號角手吹起信號後作出。該官員的隨行人員應按職級在其後方十米處列隊,且排成一列或多列;勤務人員應在隨行人員後方十米處列隊;
(六)受禮及還禮後,指揮官應下令吹起“槍上肩”信號,隨後,檢閱官員與須陪同其檢閱的部分隨行人員、各助理及其他預先指定的官員應前往第一單位右側開始檢閱;
(七)檢閱進行時,應經過各單位指揮官的前方;
(八)原則上,檢閱以步行方式進行,由右至左經過首列的前方,並由左至右經過最後列的後方;如檢閱以乘車方式進行,僅經過各隊伍首列的前方,在此情況下,徒步的隊伍指揮官不必陪同檢閱官員;
(九)檢閱期間,各獨立單位的指揮官應留在隊列的原位置,由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陪同檢閱官員進行檢閱;
(十)檢閱官員返抵起點位置後,應給予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一切必要的指示;如進行列隊行進,檢閱官員應前往觀看列隊行進的位置觀看;
(十一)如不列隊行進,檢閱官員應返回受禮位置接受最後敬禮;
(十二)檢閱期間,樂隊、鼓號隊及小號或號角的三人組按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奏樂。
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對抵達時所接受的敬禮作出還禮且在“槍上肩”信號吹起後,如有需要,應陪同檢閱官員前往隊伍右側,並在該官員右後方一米處跟隨其開始檢閱。檢閱完畢,隊伍指揮官應返回指揮位置下令列隊行進;如不列隊行進,則下令作出最後敬禮,或下令執行上級的其他指示。
一、檢閱後,如檢閱官員不作其他決定,受檢閱的隊伍應列隊行進,而該官員則站在觀看列隊行進的位置。
二、開始敬禮的位置應以一面綠色小旗標示,而結束敬禮的位置則以一面紅色小旗標示。如不能把小旗固定在地面,則分別由兩名徒步的勤務人員各握一旗。
三、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作出有關命令後,應下令開始列隊行進。
四、右方單位的指揮官應下令行進,行進時各小隊應在其右側距受禮官員十米處敬禮及經過。該單位的首個小隊越過紅色小旗後,應立即停止敬禮並按預先的指示前往其目的地。其餘各單位亦須遵守同樣的程序。
五、列隊行進期間,樂隊應在觀看列隊行進位置附近且不妨礙隊伍接聽指揮口令的地方就位;各單位列隊行進後,則停止奏樂。
一、列隊行進開始時,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應與隨員一同在指揮位置行進。
二、指揮官應在經過觀看列隊行進位置十米之後,站在進行檢閱後的官員右後方一米處,而指揮官的隨員應按排列順序或職級次序,排列在主持列隊行進的官員的隨員行列中。
三、進行檢閱後的官員在檢閱台上觀看列隊行進時,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與其隨員一同站在檢閱台右方,如未能置身於該位置時,則站在檢閱台前方。
四、最後一小隊列隊行進完畢後,指揮官應返回總隊列的指揮位置,如隊伍已收隊,則指揮官亦離去。
在列隊行進期間,連級單位間應保持十米的距離;如為機動車隊伍,此距離可按列隊行進時的速度而調整。
一、列隊行進完畢且各單位亦站在原位置列隊時,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最後敬禮前,應接受檢閱官員認為應給予的命令及指示。
二、僅應向附件一表內第一級別或以上的官員作出最後敬禮,且在敬禮時應伴以適合的進行曲。
最後敬禮完畢後,隊伍指揮官應透過其助理請准下令離開。獲准後,下令合列收隊。
如各獨立單位由其指揮官檢閱,隊伍的報告由職級最高或年資最長的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職級的人員作出,隨後程序應以類推方式按上數條的規定進行。
在進行上數條所指的檢閱時,樂隊應吹奏適合的進行曲。
對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澳門監獄的設施進行有預先宣佈的官式訪問時,有關的迎接儀式應按下列規定舉行:
(一)一支按附件二表內所載者而組成的儀仗隊;
(二)被訪單位的最高領導人應由一位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職級的人員陪同,在來訪官員下車的地點等候;如來訪官員的職級高於被訪單位指揮官或主管所隸屬的負責人的職級時,應由該負責人在單位指揮官或主管及值勤官的陪同下接待。來訪官員下車的地點,應儘可能位於儀仗隊的右側且平行排列於儀仗隊前,並與受禮位置成一直線。接載車輛應在來訪官員及其隨員下車後以及儀仗隊敬禮前,迅速離開隊列的範圍並駛往預定的適當地點,而專責人員應指引司機駛往該地點;
(三)進行有關敬禮後,應在適當的地點由在場職級最高的來賓向所有官員以及倘有的副警長/副消防區長、警員或消防員及文職人員的代表致候;為此,所有官員及來賓應按等級次序在上述地點等候,並由該單位的最高領導人作簡短介紹;
(四)隨即展開既定的訪問行程。
來賓的送別儀式與迎接儀式相似,但以相反次序進行,且有以下改動:
(一)送別致候應非常簡短,通常不進行個別致候。被訪單位的最高領導人及倘有的上級應在場,且由各高級官員陪同,排列在最靠近出口處;
(二)在來賓進入接載車輛時吹起“立正”信號。
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各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領導人在未有預先宣佈的情況下到訪時,被訪單位應遵照下列程序:
(一)由各部隊或機構領導人或主管及值勤官員負責接待有關官員;
(二)按附件二表內所載而獲指派的勤務人員應儘快報到;
(三)在有關官員離開時所採用的儀式,與迎接儀式相似。
一、第一條所指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獲舉行榮譽喪禮。
二、如有上級的決定,其他人士亦可獲舉行同樣的榮譽喪禮,但應預先定出所舉行的榮譽喪禮屬何種級別。
一、榮譽喪禮儀式的規定載於附件三表內。
二、如屬已退休人員,可獲舉行下列儀式:
(一)屬附件一表內所載第一級別、第二級別及第三級別的人員:
在墳場入口處設有由上述同一級別的一名人員率領的代表團所組成的儀仗隊;
(二)屬附件一表內所載第四級別的人員:
在墳場入口處設有由一名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高級關員/一等警員率領的代表團所組成的儀仗隊;
(三)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一等警員/高級關員或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隊伍警員:
在墳場入口處設有由一名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高級關員/一等警員及四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隊伍警員所組成的儀仗隊。
三、如靈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安葬,則原有在墳場外的儀仗隊應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離境處執勤。
一、自靈堂設立至靈柩離開期間,儀仗隊應在場駐守。
二、如靈堂設於私人住宅內,則儀仗隊無須在場駐守。
三、由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人員組成的儀仗隊應保持立正姿勢,且每隔短時間進行換班,每次輪值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
四、如靈堂設於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設施內,則自靈堂設立至靈柩離開期間,所屬部隊/機構的旗幟應半懸。
一、如死者生前曾書面聲明不願舉行榮譽喪禮儀式,則可予以免除。
二、雖無上款所指的聲明,但應死者繼承人要求,上述儀式亦可予以免除。
一、榮譽喪禮儀式由死者所屬的部隊或機構負責舉行。
二、為辦理喪禮事宜,上述部隊或機構須委任一個由三名成員組成的榮譽喪禮儀式委員會,並向死者服務的部隊或機構要求委任兩名成員加入該委員會。
一、葬禮舉行期間,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已故人員的靈柩上應蓋上所屬部隊或機構的旗幟;旗幟由安排榮譽喪禮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提供,而靈柩上不放置花束或花圈。
二、如人員死亡是因其本身作出的行為所造成,而該行為屬嚴重違反其必須遵守的專業義務,或以任何方式嚴重敗壞其所屬部隊或機構又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範疇內其他實體的榮譽及聲望者,則該人員的靈柩上不得蓋上所屬部隊或機構的旗幟。
三、如該人員在工作或非工作期間因勇敢或英雄行為而死亡,且該行為能大為提高其所屬部隊或機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望及榮譽,靈柩上可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該決定須經死者所屬部隊或機構的最高領導人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
四、派出隊伍以舉行禮儀的部隊及機構的最高領導人,應親身或指派一名適當的官員代表出席葬禮,以及向死者家屬致以慰問。
五、其他部隊及機構應指派一個由三人組成的代表團出席葬禮。
六、如預知送葬行列龐大,負責安排禮儀事宜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應採取預防措施,以便在離開靈堂前往墳場的途中及在進入墳場期間,或在離開靈堂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離境處的途中,適當維持交通秩序。
一、靈柩接近墳場時,入口處的儀仗隊應行持槍致哀禮。
二、送葬隊伍進入墳場後,儀仗隊隨即撤離。
三、在場的儀仗隊在等候送葬隊伍的到來時,應立正,以便向職級高於其指揮官且有權受禮的官員敬禮。
一、如死者擁有勳章,負責安排榮譽喪禮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應按下款各項所述,從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人員中指派一名人員,在靈柩進入墳場至到達墓地或墓穴期間緊隨靈柩之後,運送一個載有死者的勳章、檐帽或貝雷帽的墊子;葬禮完畢後,上述物件應送還死者家屬。
二、如屬下列情況,被指派執行上述任務的人員的職位應為:
(一)死者為擔任領導職務者: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獄警總警司;
(二)死者為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及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
(三)死者為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總警司: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總警司;
(四)死者為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司、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警長或副獄警警長: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警長或副獄警警長;
(五)死者為高級警員/高級消防員/高級關員/一等警員或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六)死者為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一位該課程學生;
(七)死者為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一位該課程學員;
(八)死者為海關受訓人員:一名海關受訓人員;
(九)死者為澳門監獄受訓人員:一名澳門監獄受訓人員。
三、本條的規定受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限制。
在官式典禮或會議中,主禮一職按現行禮賓名單上的排列順序由有關官員擔任。
在要員主持的典禮中,出席的單位最高領導人所處的位置如下:
(一)如設有主賓席,則按席上成員的等級次序列席於適當位置;
(二)如不設主賓席,則緊靠主禮者的左邊。
一、在由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澳門監獄負責的、且有要員應邀出席的任何典禮中,為確保其安排及執行的一致性,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典禮的程序表草擬書須預先向上級呈交,以便上級知悉或核准;草擬書中應列明時間、程序表中各事項的次序、已邀請或將邀請的嘉賓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向非同一監督實體且職級高於局長/校長/關長/獄長的官員發出的邀請,須由所屬監督實體正式發出;
(三)負責典禮的各指揮層及領導層應保持所需的聯繫,以便預先得到上級的批准,適時發出邀請且確定最後採用的安排,以免出現任何禮儀上或其他方面的失當。
二、在任何典禮中,單位最高領導人應指派一名適當職級的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職級的人員負責處理指揮層或領導層未能兼顧的所有細節,且視乎典禮的重要程度可獲若干其他成員協助。
三、上款所指的人員及其助理的任務如下:
(一)負責接待非由局長/校長/關長/獄長直接接待的賓客;
(二)標示坐位及指引入坐、派發程序表、指示不同活動的舉行地點、引導車輛前往有關的停泊地點、監察上級所定的程序的進展,以及其他認為適當的工作。
四、為免禮儀上失當,任何部隊及機構應備有一份載有一般應獲邀參加慣常舉行的典禮的人員的最新名單。該名單應詳細列明有關邀請須由指揮層或領導層直接作出,或由監督實體作出。對於非慣常舉行的典禮,有關名單則按情況予以更改。
向本規章未提及的官員所作的禮儀,應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表內所載的向各職級人員作出的禮儀,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廢止七月一日第160/96/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級別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懲教管理局 |
第一級別 | 關務總監 | 警務總監 | 消防總監 | 局長 |
副關務總監 | 副警務總監 | 副消防總監 | 副局長 | |
第二級別 | 關務總長 | 警務總長 | 消防總長 |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 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
副關務總長 | 副警務總長 | 副消防總長 |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
第三級別 | 關務監督 | 警司 | 一等消防區長 | 警司 |
副關務監督 | 副警司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副警司 | |
高級關務督察 | 高級警長 | 高級消防區長 | 高級警長 | |
關務督察 | 警長 | 消防區長 | 警長 | |
準關務官 | 準警官 | 準消防官 | 準獄警警官 | |
第四級別 | 副關務督察 | 副警長 | 副消防區長 | 副警長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級別 | 受禮官員 | 儀仗隊的組成 | 樂隊及鼓號隊演奏的敬禮進行曲 | 儀仗隊 站立時的敬禮 |
儀仗隊列隊行進間的敬禮 | 護隊的組成 | 勤務人員 | ||
儀仗隊 站立敬禮時 |
檢閱儀仗隊期間 | 儀仗隊 列隊行進間 |
|||||||
I | 元首 | 1.一般情況下:一 營(或相等於一營)至兩連 2.在隆重場合中:一整營 4.鼓號隊 5.旗幟或前導旗幟(僅在派出儀仗隊的部隊或機構具備此旗幟的情況下) |
2.敬禮進行曲(在無樂隊的情況下) | 一首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一首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1.舉槍致敬 2.持手槍的官員作出第二條規定的敬禮 3.旗幟或前導旗幟垂直 |
1.營及連:向右方(左方)敬禮 3.持曲尺手槍的官員作出第二條規定的敬禮,且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 4.持有衝鋒槍的官員保持槍垂直(槍上肩),且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 5.旗幟或前導旗幟垂直,保持旗杆垂直,護隊繼續眼看前方 |
一般情況下: 一連 隆重儀式: 一營 |
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治安警察局)/副消防區長/副警長(獄警隊伍)、一名首席關員/首席警員(治安警察局)/首席消防員/首席警員(獄警隊伍)及兩名關員/警員(治安警察局)/消防員/警員(獄警隊伍) |
II | 行政長官 立法會主席 終審法院院長 政府各主要官員 檢察長 |
3.鼓號隊 4.旗幟或前導旗幟 |
敬禮進行曲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 | 一名首席關員/首席警員(治安警察局)/首席消防員/首席警員(獄警隊伍)及兩名關員/警員(治安警察局)/消防員/警員(獄警隊伍) |
III | 第一級別的官員(附件一) | 與II級別同 | 與I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與I級別同 | ------ | 兩名關員/警員(治安警察局)/消防員/警員(獄警隊伍)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03號行政法規,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級別 | 職位 | 在靈堂的儀仗隊 | 護隊 | 儀仗隊 | 在墳場內的儀式 |
I | 警察總局局長 海關關長 警務總監 消防總監 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局長 副警務總監 副消防總監 副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
四名持步槍或配備小斧的人員 | 兩班摩托車 | 一連至三排 旗幟或前導旗幟 樂隊 鼓號隊及小號三人組 |
一支由關務監督/警司(治安警察局)/一等消防區長/警司(獄警隊伍)率領的隊伍,該隊伍應有足夠人員站在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的道路兩旁 |
II | 警務總長 消防總長 關務總長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副警務總長 副消防總長 副關務總長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與I級別同 | ------ | 一連至兩排 旗幟或前導旗幟 鼓號隊及小號三人組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副關務監督/副警司(治安警察局)/副一等消防區長/副警司(獄警隊伍) |
III | 警司(治安警察局) 一等消防區長 關務監督 警司(獄警隊伍) 副警司(治安警察局) 副一等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副警司(獄警隊伍) 高級警長(治安警察局) 高級消防區長 高級關務督察 高級警長(獄警隊伍) 警長(治安警察局) 消防區長 關務督察 警長(獄警隊伍) 準警官/準消防官/準關務官/準獄警警官 |
與I級別同 | ------ | 一排至三班 小號三人組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關務督察/警長(治安警察局)/消防區長/警長(獄警隊伍) |
IV | 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學生 | 四名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學生 | ------ | 由一名關務督察/警長(治安警察局)/消防區長/警長(獄警隊伍)率領一排至三班學生 小號三人組 |
由一名關務督察/警長(治安警察局)/消防區長/警長(獄警隊伍)率領的一排非武裝學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V | 副警長(治安警察局) 副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副警長(獄警隊伍) |
四名持步槍或配備小斧的關員/警員(治安警察局)/消防員/警員(獄警隊伍) | ------ | 由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治安警察局)/副消防區長/副警長(獄警隊伍)率領一排至兩班 | 由一名副關務督察/副警長(治安警察局)/副消防區長/副警長(獄警隊伍)率領兩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VI | 首席警員(治安警察局) 首席消防員 首席關員 首席警員(獄警隊伍) 一等警員(治安警察局) 一等消防員 一等關員 一等警員(獄警隊伍) 警員(治安警察局) 消防員 關員 警員(獄警隊伍)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保安學員 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學員 |
與V級別同 | ------ | 由一名首席關員/首席警員(治安警察局)/首席消防員/首席警員(獄警隊伍)率領一班非武裝人員(九人) | 由一名首席關員/首席警員(治安警察局)/首席消防員/首席警員(獄警隊伍)率領一班非武裝人員(九人)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A)如靈堂設於私人樓宇中,儀仗隊無須在場。
(B)設立靈堂時,儀仗隊應在場駐守,且停留至靈柩離開。
(C)儀仗隊應自靈柩離開靈堂至到達墳場入口期間沿路護送,待靈柩進入墳場後撤離。
(D)墳場外圍近入口處的儀仗隊隊員,在靈柩在其面前經過時應舉槍致哀,樂隊應演奏喪禮進行曲;如無樂隊則由鼓號隊或小號三人組吹奏敬禮進行曲。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03號行政法規,第20/2022號行政法規
1.有海關、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澳門監獄參加隊列及列隊行進時,在並排排列時從右到左之排列次序,或在縱行排列時由前到後的排列次序如下:
a)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海關;
c)治安警察局;
d)消防局;
e)澳門監獄。
2.徒步隊伍及機動車隊伍的組成應按照上款的規定,並根據下列次序分成兩組:
a)徒步隊伍;
b)機動車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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