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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6,884,77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捌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註銷 (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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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津貼 |
$ 123,840,000.00 | $ 86,955,230.00 | $ 36,884,770.00 |
總計 |
$ 123,840,000.00 | $ 86,955,230.00 | $ 36,884,770.0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從撥款中撥出(澳門幣)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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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36,884,774.69 | $ 4.69 | $ 36,884,770.00 |
總計 |
$ 36,884,774.69 | $ 4.69 | $ 36,884,770.00 |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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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一台煙帽設備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一台煙帽設備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017,900.00(澳門幣壹佰零壹萬柒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916,110.00 |
2004年 | $ 101,79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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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三樓作為該署未來的服務設施,而租賃期限跨越了一個財政年度,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三樓的合同,金額為$2,105,280.24(澳門幣貳佰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圓貳角肆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281,745.36 |
2004 年 | $ 1,823,534.88 |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所列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項目的款項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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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作為該署未來的服務設施,而租賃期限跨越了一個財政年度,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二樓的合同,金額為$1,566,534.84(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圓捌角肆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08,814.76 |
2004年 | $ 1,357,720.08 |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 ——資產租賃——所列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項目的款項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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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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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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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保安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金額為$3,499,008.00(澳門幣叁佰肆拾玖萬玖仟零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166,336.00 |
2004年 | $ 2,332,672.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3-守衛及保安」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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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增加(六)項,行文如下:
(六)技術——法律範疇協調員一名,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經委員會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
二、有關批示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為此,經委員會建議,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人員,以及徵用或派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四、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於上述批示增加第五款,行文如下:
五、行政長官得以批示訂定技術——法律範疇協調員的報酬。
四、上述批示第五款轉為第六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
二零零三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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