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

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及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修訂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六十五條

〔…〕

一、〔…〕。

二、上款所指的藥房僅得在以下情況向公眾提供藥物:

a)急診部的就診者;

b)向一般公眾提供某些在市場上沒有或缺乏的藥物。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