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6/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Rogério Paulo da Costa Martins;
Jorge Miguel Pinto Seabra;
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
Fernando Miguel Furtado André Alves。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譚曉華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